7月1日,市政府就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公告。
公告说,经省政府批准,全市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4元调整为6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