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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就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公告

 2010-07-08    新闻来源:本溪日报   阅读次数:344       责任编辑:县信息中心

  
      
  7月1日,市政府就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公告。
  公告说,经省政府批准,全市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4元调整为6元。
  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标准 最低 市政 工资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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