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政办〔2022〕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本溪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本溪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如下促进工作经济平稳增长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如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立退税减税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完善减税减费制度保障。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人政策培训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逐户排查核对符合缓税政策的企业名单,建立台账,点对点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将延缓缴纳税费工作细化为18项工作措施,对标对表抓好税收宣传、纳税辅导、政策落实、风险防控、税费统计、效应分析、督察督办和舆情监控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助税收宣传月等载体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宣传,深入重点纳税人进行面对面解读辅导,持续抓好政策精准落实,并简化办税程序和办税环节,优化纳税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落实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成立增值税留抵退税专项工作组,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分类分批分期引导实施方案,制定落实应对措施。依托金税三期税收大数据,精准“打标划型”,建立网格化管理服务责任制,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避免出现退税申请“一窝蜂”、系统超负荷、审核不及时等问题。分类分批分期为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企业办理留抵退税。强化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对接合作,做好符合条件的工业类企业留抵退税业务处理,全力保障留抵退税“应退尽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采用短信、电子税务局、本溪税企畅联征纳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一对一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送辅导提醒,为纳税人查询和操作提供便利。定期对减税降费开展督导检查和风控排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持续通过税企微信群、短信、QQ群等方式,向纳税人有针对性的推送减税降费政策。对到办税大厅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政策宣传讲解。特别是深入公交企业面对面、点对点开展政策宣讲,帮助纳税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通过税收风险控制系统进行风险点排查核对,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7.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总量有效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供给质量、效率、效益的明显提升,同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强化政府部门与银行机构对接合作,按照规定依法开放信息资源加快数据共享,加快搭建并优化完善涵盖金融、税务等大数据的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开发适合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信贷产品。搭建平台引导银行业机构与企业开展有效对接,为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最大程度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9.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再贴现资金优先投向小微企业票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广适用于绿色低碳企业的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引导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为绿色低碳企业和环保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1.鼓励县(区)级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进一步简化稳岗返还经办流程,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将“免申即享”范围扩大到200人以下企业,实现中小微企业全覆盖。依托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和税务系统共享数据比对,实行“免打扰”工作模式,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企业,直接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税务缴费账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3.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4.深入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制定实施“山城英才计划”广泛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政策措施,鼓励联合科研攻关,对获得市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经运营评估择优给予3万元至5万元奖励。鼓励联盟企业参与”揭榜挂帅,对于列入市级“揭榜挂帅”计划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研发投入的30%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市企业和本钢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经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获得省备案的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保供稳价
15.加强电煤运行监测预警与调节。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组织好电煤储备,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协调有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抓好发电企业电煤储备监测和预警,协调解决企业在煤炭交易、运输等环节的各项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6.做好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稳价工作。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铁矿石、铁精粉、石灰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7.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加快推进龙新矿业思山岭铁矿、本钢花岭沟铁矿地下开采工程等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本溪大台沟铁矿、南芬徐家堡子铁矿采选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千万吨级、国家级废钢铁加工配送示范基地,提升废钢本地配套率,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8.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根据省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调整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指导市电力公司做好相应电价政策的贯彻落实,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按照省政策要求做好有关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扩大有效投资
19.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好本溪县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建设,探索推进滩涂光伏、水面光伏和采煤沉陷区光伏等多种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分布式风电,带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加快推进城镇配电网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建设,满足新能源并网和多元化负荷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0.增强电力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现役机组实施节能、供热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本溪市拉闸序位方案》和《本溪市有序用电方案》,采取避峰、错峰等有效形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确保本溪地区电力供应稳定运行。强化接网服务,积极为本溪县鑫暾生物质热电联产、本钢CCPP发电工程等项目进行并网,并跟踪桓仁大雅河抽水蓄能电站等重大项目进度,适时推进八里甸子500千伏变电站及相关电网配套工程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1.加快企业升级改造。抢抓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政策机遇,组织各县区及本钢包装谋划重点项目,建立对上争取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指导项目业主落实申报要件,全力争取资金支持,推动我市钢铁、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2.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加快实施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推进5G、光纤“双千兆”高速通信网络建设,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推进企业上云用数赋智,积极争取国家电信普遍试点项目和第二批省级新型智慧城市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管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盯国家实施新一轮辽宁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行动计划政策窗口期,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加强重点项目包装谋划,强化项目前期指导、要素支撑和建设期服务,落实项目申报条件,积极为更多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特别是举全市之力大力发展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积极承接和有效整合省内外资源,加快建设辽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稳定外贸外资
24.推动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金融支持。鼓励本钢国贸等大型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和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支持中欧班列(沈阳)集结中心建设,签署《共建共享沈阳中欧班列战略合作协议》,提升我市企业中欧班列(沈阳)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5.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政策。深入实施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支持外资增资扩股。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继续采取电话、微信等远程答疑方式,为相关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咨询,并向企业承诺“只跑一次”;优化快捷受理,缩短审批时限,采取申请材料电子版预审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企业解决,同时落实好外籍人员来华邀请工作申请事项受理工作,提升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6.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围绕头部企业推进实施产业链招商,组织各县区及重点企业参加第三届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辽宁招商引资促进周、专题产业精准对接会。积极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系统梳理分析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和配套情况,为招商引资提供方向。加快推进浙江宁波巨祥汽车用管、本溪建筑盘扣生产线等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争取早日投产达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要素支撑
27.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争取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适当向本溪倾斜,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8.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能耗政策。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争取“十四五”期间我市铁矿开发等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能耗单列政策。实施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倒逼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提升能效水平。为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节能诊断服务,促进能效提升及合理用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9.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保障措施
30.加强对接协作。设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等市有关单位参加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措施跟踪落地、政策研究储备、解决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市发展改革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1.狠抓政策落实。市有关单位要提高站位、各司其职,强化对上请示对接和对下政策指导,积极推出有利于稳定工业经济的细化实施细则,努力形成政策措施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各县区、高新区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政策执行,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落准。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辅导解读,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做好工业经济运行分析,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2.强化督查督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任务持续跟踪推进和定期总结评估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定期形成执行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市政府督查室要对不作为,慢作为的责任单位进行督查督导,全力推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落实落地。各县区、高新区和市有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按季度报市发展改革委,首次报送时间为4月26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附件: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附件:
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第1条措施中提到的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第2条措施中提到的延缓缴纳税费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第2条措施中提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4.第3条措施和第5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第4条措施中提到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第9条措施中提到的“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
7.第10条措施中提到的“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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