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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桓脱贫发[2019]6号

来源:扶贫办 发布时间:2019-05-20 10:25: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解决桓仁县因病致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比例高、贫困人口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的问题,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战略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落实部门责任,立足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各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现行保障制度作用,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受益水平,创新医疗保障扶贫机制,针对贫困人口大病、特殊慢性病、长期慢性病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通过购买医疗补充保险的方式再实施医疗补充保障,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充保险“四重”保障,最大限度减轻贫困人口医疗支出负担。

(二)目标任务。将全县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医疗保障受益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更加有力,实现参保缴费有资助、待遇支付有倾斜、管理服务更高效、就医结算更便捷。对贫困人口大病特殊慢性病、长期慢性病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实施医疗补充保障,使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措施

(一)全面落实现行医疗保障政策

1.实现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按国家有关要求调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拨付到位。加大对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投入。将贫困人口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全覆盖,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对新认定为建档立卡户的贫困人口实施全年随时参加新农合政策。(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扶贫办等)

2.加大向贫困人口倾斜力度。加大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倾斜支持力度,降低起付线50%,不设封顶线。取消县级住院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扩大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分类分档细化贫困人口救助方案,重大疾病定额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80%。(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扶贫办等)

3.严格医疗费用管控。严把诊疗方案关,确定贫困人口单病种收费标准,规范贫困人口转诊和集中定点救治。农村贫困人口在县乡两级医院住院时取消门槛费,在县级定点医院诊疗时享受“两免两减”政策,即:免挂号费和会诊费,减少影像检查和40项化验检查的20%费用。完善贫困人口就医流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落实药品、耗材、检查化验费占比和基本药物费用占比等规定,严格控制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扶贫办等)

4.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积极向贫困人口宣传医保政策,并帮助兑现政策,真正解决贫困人口对政策不知情、就医报销难问题。落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规定,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基层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在加强医保定点医院费用结算管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先诊疗后付费,在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交换,确保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定后及时转为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结算。(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扶贫办等)

(二)实施医疗补充保险保障

1.建立医疗补充保险。为贫困人口按人均100元的保费购买医疗补充保险,对贫困人口中大病、特殊慢性病、长期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再报销80%。2018年至2020年以市为单位购买医疗补充保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资金全员全额(贫困人口人均100元保费标准)安排。(牵头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医保局等)

2.实施医疗补充保障。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药费用部分再报销80%。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之外,个人负担的治疗必需的医药费用部分(含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再报销80%。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并在专门医疗机构(含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部分再报销80%。(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扶贫办等)

3.做好与现行医疗保障政策对接。对参加医疗补充保险的贫困人口,要在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政策报销后,再给予医疗补偿保障。未经以上“三重”报销的,不予直接实施医疗补充保险保障政策。(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扶贫办等)

4.控制医疗补充保障不合理负担。因贫困人口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及以贫困人口名义替他人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医保局等)

(三)个别特例贫困人口开展社会慈善救助。

在以上政策全部实施后,个人负担部分支出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个别特例贫困人口,各部门负责积极对接争取社会慈善捐助帮扶。(牵头单位:县扶贫办;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卫健局等)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扶贫办、医保、卫健、民政部门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医保局等)

(二)统筹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功能,创新实施医疗补充保险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医疗补充保险由省统一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确定承保机构。县级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与承保机构确定具体保险内容及条款,明确具体病种及医疗补充保障具体要求。(牵头单位:县扶贫办;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医保局等)

(三)强化协调配合。建立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专项管理台账。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和医疗补充保险保障措施,加强贫困人口患病就医、政策保障、费用结算等情况监测。(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医保局等)

(四)建立全县医疗保障扶贫服务体系。健全医疗补充保障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在大型医疗机构设立窗口,统一开展服务,“一站式”办理补偿结算,设立医疗、保险咨询服务电话。探索对长期慢性病患者开展投药入户服务。定期开展疾病预防与健康管理。推广云医疗平台,提升贫困地区医疗水平。(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医保局等)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媒体资源,通过开设宣传专栏、入户宣讲、制作政策明白卡、宣传页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都能得到医疗补充保障。加强医疗保障扶贫政策风险评估,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医疗保障扶贫,舆情监测,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医保局等)

 

 

 

桓仁满族自治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