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 姓名 |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 行政处罚生效期、 截止期、执行状态 (是否履行)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 信用记 录名称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桓市监罚决字〔2022〕5 号 | 金*强涉嫌无照经营案
| 金*强 | 无 | 金*强 |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人参(干参)、枸杞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行为。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的 规定,现责令 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3000 元; 2、罚款 2000 元。 上缴财政。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4 日 | |
2 | 桓市监罚决字〔2022〕1 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金东昌商店 | 付*玉 | 92210522 MA0UQTH2XJ | 付*玉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自动 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14 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 行政处罚生效期、 截止期、执行状态 (是否履行)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 信用记 录名称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3 | 桓市监罚决字〔2022〕2号 | 桓仁*娟佳合超市(经营者冷立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案件
| 冷*娟 | 92210522 MA0W3XN0 5M | 当事人在经营桓仁*娟佳合超市期间,经营的黄桃罐头超过保质期,且未进行公示或单独存放,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2 月 18 日 | ||
4 | 桓市监罚决字〔2022〕4号 | 桓仁广达综合商店(经营者:刘*刚)涉嫌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违法行为案 | 刘*刚 | 92210522 MA0XAB4G8J |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桓仁广达综合商店期间,经营的食品部分已超过保质期,且仍摆放在货架上,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单独存放。构成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7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 行政处罚生效期、 截止期、执行状态 (是否履行)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 信用记 录名称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5 | 桓市监罚决字〔2022〕7号 | 郑*哲(桓仁满族自治县小郑东北土特产商行经营者)经营无标签食品违法案
| 郑*泽 | 92210522 MA10U6EE2H | 当事人郑*泽在抖音平台设立的网店因经营无标签食品被举报,涉嫌构成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50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月 7日 | ||
6 | 桓市监罚决字〔2022〕17号 | 桓仁满族自治县夜猫烧烤门市部(经营者:于*)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于 * | 92210522 MA115E1B1K | 经查,当事人设立的夜猫烧烤门市部因未取得餐饮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26000罚款,上缴财政。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17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 文行政书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 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依据和结果 | 行政处罚生效期、 截止期、执行状态 (是否履行) |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 信用记 录名称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7 | 桓市监罚决字〔2022〕18号 | 桓仁红星超市(投资人鲁*祥)涉嫌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违法行为案
| 鲁*祥 | 91210522 MA0P5JET5U | 当事人鲁*祥经营的桓仁红星超市因经营超期食品被责令整改后仍然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未采取显著表示或单独存放,构成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7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自动履行 | 自动履行 | 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月 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