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县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本环发〔2024〕51号)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监管工作,结合我县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桓仁县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执法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县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活动。除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相关审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部门联合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执法部门开展的日常性检查,需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以下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事项检查,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三、基本原则和目标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基本手段,原则上所有日常检查都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全面梳理随机抽查清单,实现抽查化管理。2025年起,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常态化,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
四、组织实施
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本环发〔2024〕51号)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和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完善执法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
(一)抽查比例
2025年起,按照以下最低比例开展随机抽查:
1.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
2.一般监管对象: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等,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8%的一般监管对象进行抽查,三年内实现辖区一般监管对象全覆盖检查。
3.特殊监管对象:不设置抽查最低次数限制,可以在随机抽查的基础上,随时发起检查任务。
4.监督执法随机抽查范围。对辖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开展抽查。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监管对象的相同监管事项,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特殊监管对象不受此限制。
(二)抽取方式
被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抽取工作。随机抽取的监管对象、检查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需经本部门分管同志同意后,方可对抽取名单进行调整更换。抽查结果报市执法队备案。
(三)正向激励
对纳入正面清单内的企业,除信访举报外,优先使用“非现场”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根据在线监控情况、环境守法状况等,动态调整正面清单。
(四)实施流程
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公示检查结果——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形成工作报告—完善档案。
(五)检查要求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时组成检查小组,小组由小组长和成员组成,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环境监管对象检查时,应按要求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同时,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和《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结果报告》做好归档工作。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须全程保戴和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事项、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随机抽查采取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按时将检查情况和相关工作数据上传到移动执法平台,实现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不得防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结果上报
应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检查计划报市执法队牵头部门汇总公开。
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市执法队牵头部门汇总公开。
(七)归档要求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季度工作计划、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拍查情况、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应装订成册统一归档保管。同时,要对随机执法检查形成的审批表、笔录、影像资料、监测报告、书证、检查表单、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组卷,并做好归档保管,确保移动执法系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向并存。
本溪市桓仁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1: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监管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类型 | 抽查方式 | 抽查依据 |
1 |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执法检查 | 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
2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 建设项目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 | 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检查 | 重点对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排查。 | 风险源企事业单位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4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防污治污的措施和设施情况,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规范化建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 |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等入河排污口。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5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土壤污染防治情况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内的企事业单位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6 | 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行政检查 | 建设用地地块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情况,及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情况等 |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7 |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环办固体〔2021〕2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开展对应的检查 | 辖区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其它生产经营者、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集、豁免利用处置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等)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 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 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 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8 |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围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重金属深度治理对应要求等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 | 辖区内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9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章监督检查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0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五章(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事项开展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11 | 对辐射类建设项目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 建设项目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2 |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行政检查 | 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或处置有关情况 | 产生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
13 | 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行政检查 | 养殖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情况等 | 规模畜禽养殖场 | 县生态环境局 | 日常随机抽查 |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非现场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