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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自然资源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台帐(2月份公示)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2-10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自然资源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台帐(2月份公示)
序号案卷编号被处罚对象名称被处罚对象性质(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案情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备注
1桓自然执罚字【2025】001号  马*福公民于2024年7月21日,擅自在五里甸子村头道河西台子占用五里甸子村集体耕地(永久基本农田)780.3平方米(1.17亩),建设3栋简易(钢架结构)养羊棚,构筑物总面积780.30平方米,其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 ,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破坏耕地。 1、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改正,自行拆除在所破坏耕地上新建设的养羊棚780.3平方米;恢复780.3平方米(1.17亩)耕地种植条件。
 2、逾期不履行耕地复耕义务的,并处罚款(人民币):
永久基本农田780.3平方米×40元/平方米×7倍=218,484.00元。
218,484.002025年2月10日
2桓自然执罚字【2025】002号  郭*公民 于2024年9月1日,擅自占用桓仁镇五道河子村集体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95.31平方米(0.29亩)建设钢架结构养猪棚195.31平方米,地面已硬化,其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地,其性质属于破坏耕地。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改正,自行拆除在所破坏耕地上建设的养猪棚195.31平方米;恢复195.31平方米(0.29亩)耕地种植条件。
 2、逾期不履行耕地复耕义务的,并处罚款(人民币):
 195.31平方米×40元/平方米×7.5倍=58,593.00元。
58,593.002025年2月10日
3桓自然执罚字【2025】003号  苏*君公民 于2021年2月16日在雅河乡米仓沟村耕地中挖出559.24立方米草炭土(1号地41.18立方米,2号地518.06立方米)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2、3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无证开采。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草炭土原土)559.24立方米。 待评估2025年2月10日
4桓自然执罚字【2025】004号  姜*公民 于2024年8月20日,擅自在五道河子村五道沟占用村集体耕地(永久基本农田)518.32平方米(0.77亩),建设1栋简易钢架结构养鸡棚,建筑面积518.32平方米,硬化地面,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 ,第三十七条第2款 的规定,其性质属于破坏耕地。  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改正,拆除在所破坏耕地上新建设518.32平方米的养鸡棚;恢复518.32平方米(0.77亩)耕地种植条件。
 2、逾期不履行耕地复耕义务的,并处罚款(人民币):518.32平方米×40元/平方米×7倍=145,129.60元。
145,129.60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