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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台帐(5月份公示)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5-20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台帐(5月份公示)
序号案卷编号被处罚对象名称被处罚对象性质(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案情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备注
1桓自然执罚字【2025】006号  马*公民  该人未经用地审批,于2024年10月在华来镇柳林子村占用集体土地3711.74平方米(5.56亩),其中,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3355.75平方米(5.03亩),农村道路146.76平方米(0.22亩),农村宅基地209.23平方米(0.31亩),停放车辆和机械设备,建临时拌合站压占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移除所在所占耕地上的车辆设备,拆除拌合站及地上15.72平方米的看护房,恢复3355.75平方米(停车场占耕地2239.89平方米,拌合站占耕地 1115.86平方米)(5.03亩)的耕地种植条件;
2、逾期不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并处以罚款:
 水田:1115.86㎡×64元/㎡×3.5倍=249,952.64元。 
249,952.642025年5月20日
2桓自然执罚字【2025】007号  郭*富公民未经批准,于2024年10月8日,擅自在八里甸子村占用八里甸子村集体耕地1292.91平方米(1.9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249.05平方米(1.87亩)规划为,一般耕地面积为43.86平方米(0.07亩),建设停车场,建设木制结构凉亭面积为39.97平方米,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四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1、责令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所破坏耕地上新建设的木制结构凉亭39.97平方米,拆除停车场,恢复1292.91平方米(1.94亩)耕地种植条件。
 2、逾期不履行耕地复耕义务的,并处罚款:
永久基本农田:1249. 05平方米×625元/平方米=780,656.25元。
一般耕地:43.86平方米 ×325元/平方米 =14,254.50元。
罚款合计:794,910.75元
794,910.75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