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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台账(8月份公示)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8-19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台账(8月份公示)
序号案卷编号被处罚对象名称被处罚对象性质(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案情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备注
01桓自然执罚字
〔2026〕025号
王*坤公民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6年4月14日建设44.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经评估,该44.5平方米建筑价格37,825.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建设的44.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37,825.00元×5%=1,891.25元。
2、逾期不改正,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37,825.00元×10%=3,782.5元。
3,782.5元2026年8月12日
02桓自然执罚字
〔2026〕027号
杨*全公民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9月4日建设728.52平方米砖混结构库房;121.81平方米彩钢结构的彩钢棚(经评估,该850.33平方米建筑价格1,238,601.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1.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850.33平方米砖混结构库房、钢构结构彩钢棚。
2.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1,238,601.00元×10%=123,860.10元。
123,860.10元2026年8月12日
03桓自然执罚字
〔2026〕026号
付*波公民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5月1日建设485平方米砖混结构的卫东建材商店、民宿宿舍楼;298.78平方米砖混及彩钢结构的仓储库房楼(经评估,该783.78平方米建筑价格1,032,119.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1、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298.78平方米砖混及彩钢结构仓储库房楼。
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207,619.00元×10%=20,761.90元。
2、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自行改正违法建设的485平方米砖混结构卫东建材商店和民宿宿舍楼,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824,500.00元×5%=41,225.00元。
逾期不改正,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824,500.00元×10%=82,450.00元。
103,211.90元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