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十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台账汇总表
|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十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台账汇总表 | |||||||
| 序号 | 案卷编号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被处罚对象性质(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 | 案情 | 处罚决定 | 处罚金额(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 | 备注 |
| 1 | 桓自然执罚字【2026】028号 | 李* | 公民 | 李*于2026年4月,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面积297.28平方米(0.45亩),其中,车库建筑面积为297.28平方米。共占用一般耕地297.28平方米(0.45亩)的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 | 1、责令限期拆除地上新建297.28平方米的车库,恢复297.28(0.45亩)土地原状; 2、逾期不履行改正义务,并处罚款 : 一般耕地:297.28平方米×350元/平方米=104,048.00元。 | 104,048.00 | 2026年10月9日 |
| 2 | 桓自然执罚字【2026】029号 | 刘*利 | 公民 | 刘*利,未经批准,于2019年06月10日开始占用村集体土地1785.42平方米(2.67亩),其中,耕地面积724.82平方米(1.08亩)基本农田,含硬化地面527.31平方米(0.79亩);宅基地353.88平方米(0.53亩);坑塘水面(硬化部分)551.56 平方米(0.83亩);河流水面155.16 平方米(0.23亩),建设砖房、房屋、木棚、钢方,建筑面积230.77平方米,其中,建设木棚5个,建筑面积79.43平方米;建设钢房1个,建筑面积31.3平方米;安装集装箱2个,建筑面积35.24平方米;建设砖房3个,建筑面积84.8平方米,从事垂钓餐饮娱乐经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四十四条第1、2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 | 1、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建筑面积230.77平方米,其中,建设木棚5个,建筑面积79.43平方米;建设钢房1个,建筑面积31.3平方米;安装集装箱2个,建筑面积35.24平方米;建设砖房3个,建筑面积84.8平方米。 恢复所占1785.42平方米(2.67亩)土地原状; 2、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人民币): 2019年6月10日违法用地建设木棚2(24.25平方米)、钢房(31.3平方米)罚款: 55.55平方米×30元/平方米=1,666.5元; 2026年04月05日后非法用地建设木棚(1、3、4、5),集装箱简易房(1、2)和砖房(1、2、3)及硬化地面罚款: 耕 地:669.27平方米×650元/平方米=435,025.50元; 其他土地:706.72平方米×150元/平方米=106,008.00 元; 罚款合计:542,700.00元。 | 542,700.00 | 2026年10月13日 |
| 3 | 桓自然执罚字【2026】030号 | 田*喜 | 公民 | 田*喜于2026年5月20日,未经批准,占用 村集体土地面积22.68平方米(0.03亩)建设墓地占地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第三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其性质属于破坏耕地。 | 1、责令限期拆除地上新建22.41平方米三座土坟,恢复22.41平方米(0.03亩)土地原状; 2、逾期不履行改正义务,并处罚款: 22.41平方米×40元/平方米×7.5倍=6,723.00元。 | 6,723.00 | 2026年10月9日 |
| 4 | 桓自然执罚字【2026】031号 | 刘*水 | 公民 | 刘*水于2026年5月1日,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252.06平方米(3.38亩)堆放木材及建设彩钢棚占地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 | 1、责令限期拆除地上583.24平方米的彩钢棚和硬化地面,恢复2252.06平方米(3.38亩)土地原状; 2、逾期不履行改正义务,并处罚款: 2252.06平方米×10元/平方米×3.5倍=78,822.10元。 | 78,822.10 | 2026年10月9日 |
| 5 | 桓自然执罚字 〔2026〕032号 | 辽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 辽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于2025年7月8日在桓仁镇建设836.2平方米砖混结构住宅楼(经评估,该836.2平方米建筑价格1,050,181.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建设的836.2平方米框架结构1单元、2单元及地下停车库超出规划部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1,050,181.00元×5%=52,509.05元。 2.逾期不改正,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1,050,181.00元×10%=105,018.10元。 | 105,018.10元 |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