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为保证文化、旅游、广电及体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等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法规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博物馆条例》
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7.《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9.《旅行社条例》
10.《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1.《辽宁省旅游条例》
12.《本溪市旅游促进条例》
(三)、规章
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6.《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7.《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9.《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0.《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1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1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1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1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1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局长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3.负责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分管领导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3.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三)责任部门负责人
1.负责主持执法大队全面工作;
2.负责统筹本部门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执法工作方案等,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分解、落实;
3.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统筹本部门日常执法、专项执法及各项业务工作;
4.负责统筹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5.加强廉政教育,确保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负责组织对执法工作的督查检查;
6.定期组织召开执法大队工作例会,对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上遇到的难点和困难问题;
7.做好上传下达及与市上级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本局各科室的沟通协调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部门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
4.依法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规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五、政策、法规办应每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应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