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专题频道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1名兼任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二、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行政法规:《建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桓仁满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办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桓仁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4.部委规章:《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规章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5.省政府规章:《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6.市政府规章:《本溪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本溪市城市建筑户外装修管理规定》《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三、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县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五)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负责全县国有直管房产的管理、租赁和维修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鉴定,组织县城规划区内危险房屋普查,指导和监督危险房屋日常监控、排险加固和修缮治理,提出撤离避险和征收改造建议。负责对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实施住宅区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县供暖、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供暖、燃气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和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供热及全县燃气专项规划,对供暖、燃气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六)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县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七)拟订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城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县城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监督检查及省级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县城规划区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承办县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三)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单行条例草案和县政府规划性文件;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课题的调研,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重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和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全县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人民防空和民事防护工作单行条例草案和县政府规划性文件;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和网络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十六)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的管理、维护、使用,负责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管理工作,组织人防战备值班;负责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质和国有资产。

    (十七)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查和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本系统及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负责相关职责,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县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桓仁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四、领导岗位职责:

    1.主要领导岗位职责:负责住建局全面工作。

    2.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负责政策法规、信访、行风热线、民心网、营商环境、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工作审核把关,以及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的审核把关。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消防审查验收科:

负责县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工作。

    科长:负责全面工作。

    副科长:负责对科内工作及文字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协助科长负责科内全面工作。

    科员:负责现场调查,整理卷宗。

    (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股:

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和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科长:负责全面工作。

科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和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及资料归档。

(三)综合执法监督、指导股:

    负责承担对县城市容和环境(含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责任;负责城市广告标志容貌及城市外貌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城市运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政基础设施的挖掘、占用的管理;负责县城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管理及审批工作;户外广告设置等事项的管理及审批工作;临时占地和临时建筑设置等事项的管理及审批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指导、协调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工作;负责全县检查考评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考核;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考核工作。

    科长:负责综合执法监督、指导股的全面工作,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科长:协助股长工作。

    科员:负责日常巡查、监督、考核、立案等工作。

    (四)人防地震管理股:

    负责应建人防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监理资格审查、工程技术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拆除、补建或赔偿损失的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

    科长:负责全面工作。

    科员: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地震审批、备案工作;建设工程现场勘察;整理卷宗等。

    (五)招投标管理股:

    负责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股长:负责股内全面工作。

    副股长:协助股长负责股内工作。

    (六)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开发股: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棚户区改造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拟定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工作;根据国家政策文件和工作要求,拟定全县房地产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工作;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工作。

    科长:负责本股室全面工作。

科员:协助领导做好本股室工作。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管理住房保障信息和档案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拟定房地产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工作;中介机构“多证合一”备案和动态核查工作;建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工作。

(七)城市建设管理股:

承担推行全县城市住宅物业化管理工作;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及相关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工作,对物业管理部门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开发住宅工程项目小区物业配套工程项目的审核、监督、验收及修缮工作;负责县城市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移交工作,及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处罚。

科长:负责全县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和监督。

    科员:现场勘察与取证、工程勘察、监督审核、统计、报表、行风热线解答、物业保证金的收取与存档及信访件接收。

(八)建设审批管理股:

负责: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执罚

科长:负责全面工作。

  副科长:负责具体执罚案卷整理、询问笔录制作工作。

    科员:负责具体执罚现场勘查、现场取证工作。

六、配套制度:

1. 住建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2. 住建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 住建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4. 住建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5.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6. 住建局投诉举报制度

7. 住建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8. 住建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办法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1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为促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制定的评议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从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强化监督"的工作思路,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二、加强领导,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运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1、领导重视,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日常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2、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3、有法制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合法;

2、委托执法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委托执法手续依法执法。

四、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合法有效,严禁使用已经停止或废止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五、执法程序

1、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程序有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较为原则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且便民的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中的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规定;

4、执法人员应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5、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无违纪执法情况发生;

六、执法监督

1、规范性文件做到严格审查把关并按照《桓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2、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4、自觉接受人大、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贯彻执行《本溪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其它规定。

七、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1、依法按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及其它材料,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应诉并严格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行政赔偿事宜。

八、制度建设

1、《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执法队伍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来抓,并贯穿于实行责任制的全过程,积极开展各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必须依法查处,并清除出执法队伍。

十、考核方法

1、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分值在政务环境建设总分中分配。

2、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局政策法规股。并结合日常考评打分后送目标办进行综合目标统分。

3、对连续3年考核排前后三位的部门及主要领导进行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错误,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实行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对其责任人进行追究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四条 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违法必究;

(二)责任追究与违法责任相适应;

(三)教育与处理相结合。

第五条 执法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本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上级执法监督部门检查发现有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违法行为经当事人申诉、检举或新闻媒介批评并查实错误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经行政赔偿程序给予行政赔偿的;

(五)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按下列行为确定:

(一)因承办人未查清事实或证据不足,造成过错的,该承办人为责任人;

(二)批准人未采纳承办人、承办机构、审核机构的正确处理意见而造成的过错,该批准人为责任人;

(三)因承办人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审核及批准错误的,该承办人为责任人;批准人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批准人为主要责任人、承办人为次要责任人;

(四)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违法事实、证据等有关材料而造成的过错,该审核人、批准人为责任人;

(五)因审核人、批准人未纠正承办人、承办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该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审核人、批准人为责任人;

(六)因应当经过审核、审批而未经审核、审批做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该承办人为责任人;

(七)对应当提请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未提请研究,造成过错的,承办人提出而批准人均未提交研究的,该批准人为责任人;承办人和批准人均未提出的,承办人和批准人为责任人。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罚款、追偿、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

以上过错追究形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单位赔偿损失后,对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责任,比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过错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执法监督科立案。

第十二条 对立案调查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可调取被调查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执法行为涉及的问题和行为做出解释和说明。被调查人不得拒绝、推诿、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中,对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经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长审批。被调查的违法乱纪行为不符合过错追究条件的,执法监督科应提出撤案建议。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报局长批准后,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

第十七条 被追究的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纪委监察委提出申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桓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

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在“桓仁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2)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相关网站建立与本溪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桓仁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具体公式,程序如下:

(一)法规股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由住建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住建局行政执法有关负责人审查,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法规股负责公示城市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和所属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桓仁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送达公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对各执法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我局各执法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局各执法单位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法制部门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七条 局各执法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对拒绝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

  (二)先行证据登记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四条 填写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股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教育科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三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各执法单位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三)代履行;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经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局各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局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一条 局各执法单位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遇有案卷交接,相应案件执法全过程纪录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随卷移交。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需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我局将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五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一、提请审核

住建城管系统执法机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报送法制机构(政策法规),经法制机构(政策法规)初审后,报送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送进行审核,需局务会或者党组会进行审核的,报送局务会或者党组会进行集体审核。

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基本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证据材料;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情况;

(七)执法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机构(政策法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法制机构(政策法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法制审核

法制机构(政策法规)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初审:

(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

三、出具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政策法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签署初审同意的审理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审核,需局务会或者党委会进行审核的,报送局务会或者党委会进行集体审核。

(二)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要补充完善,符合基本要求后,签署初审同意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送进行审核,需局务会或者党委会进行审核的,报送局务会或者党委会进行集体审核。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法制机构(政策法规股)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法制初审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策法规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调查取证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工作时限内。

四、处理审核异议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对法制机构(政策法规股)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政策法规股)进行复审。法制机构(政策法规股)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提请局务会或者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由执法机构整理入卷归档,并报法制机构(政策法规股)备案;不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相关材料,由执法机构整理入卷归档,以备区法制办等部门检查。

六、严格责任追究

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部门未履行职责;

3、投诉人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指定相应的责任股室和政策法规股办理。
    第六条  投诉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对重大问题,按急事急办的要求办理。延长办理时限,须由领导批准。
    第七条  承办股、室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报告,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定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由承办股、室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八条  办理终结后,承办股、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报告立卷归档。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以外的收到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应根据检举方式,或记录电话内容,或保存检举信,或认真接待做好记录,进行保存。
    第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批办、承办等经办人员,应严格保守有关秘密事项,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投诉举报电话:024-48866926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使全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住建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一、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1、局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程,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2、局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3、局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讲座辅导、集中研讨、交流学习体会等方式进行。

4、局领导干部集中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3次,其中2次安排讲座辅导,1次安排交流学习体会。交流研讨在局领导干部之间进行。

5、局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1)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2)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3)与分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4)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5)公文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6)为确保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效率,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对学法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开展法律知识自学,保证每季度自学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撰写学法用法调研报告或学法心得论文不得少于1篇。

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

1、局普法领导小组每季度次举办各股室人员法制讲座(按照局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实施)。

2、法制讲座内容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十九大精神;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法规、会议文件等;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科室主要工作为重点,并及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知识。

3、举办法制讲座分别聘请律师、县政府法制办领导、县委党校老师为主讲人,保证法制讲座质量。

4、法制讲座要注重针对性,讲究实效性。

三、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1、局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季度参加一次县政府法制办安排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

2、局法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3、局法规股制定干部职工普法计划和学法安排表,并组织实施,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培训时间每季度不少于40个学时。

四、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1、由局法制股和纪检室共同负责,对全局学习法律知识情况进行考试考核。

2、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试成绩装入普法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何种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住建局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参照执行标准,应当对外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三)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故意以及客观危害性等具体情况,在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后,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在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单处。

第六条  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按照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处罚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在两年内继续实施同一或者相类似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三)违法行为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被警告后,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在限期内整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抗拒检查,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根据其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应当对其按照中限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一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审批、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规定责令改正、取缔等相应行政措施的,还要按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处罚案件报告和集体讨论制度。对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建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