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部门基本概况: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是主管全县水务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水务局内设办公室、财务股、机关党组等3个股室,1个代管事业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移民事务服务中心。
二、执法依据
(一)公共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1、法律(共7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行政法规(共4部)
(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地方性法规(共5部)
(1)《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2)《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4)《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5)《辽宁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
4、地方政府规章(共12部)
(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3)《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4)《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5)《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6)《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7)《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8)《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9)《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10)《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11)《辽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12)《辽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1.职权执法依据目录
(1)法律(共7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共12部)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⑤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⑪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⑫ 《城市供水条例》
(3)地方性法规(共8部)
①《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②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④《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⑤《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⑥《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⑦《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⑧《辽宁省水文条例》
(4)部委规章(共19部)
①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③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⑦《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⑧ 《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⑩《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⑪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⑫《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⑬《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⑭《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⑮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⑱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政府规章(共7部)
①《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②《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③《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④《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⑤《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⑥《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⑦《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6)规范性文件(共43部)
①《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③《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④《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⑤《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项目监督检查管理办法》、⑥《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⑦《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⑧《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⑩《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⑪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⑫《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⑬《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⑭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⑯《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⑰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大中型水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2.授权执法依据目录
(1)法律(共3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地方性法规(共1部)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3.委托执法依据目录
(1)法律(共4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行政法规(共6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⑥《城市供水条例》
(3)地方性法规(共3部)
①《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③《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4)部委规章(共3部)
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政府规章(共2部)
①《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②《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主要职责
按照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桓委办发[2019]38号),确定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拟定全县水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水务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参与草案起草工作,拟订全县水务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理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主要河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城乡供水和水利供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年度水利工程投资计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落实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县主要江河湖泊、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水利科技和质量监督工作,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大禹杯”竞赛活动。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一)负责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供水工程、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城市供水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十三)承担全县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主要领导岗位职责
领导水务局全面工作。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
1、负责局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和协调江河流域治安派出所等工作。
(三)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队长:布置水政监察队全体工作
副科长: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科员:负责笔录及上报工作
五、相关配套制度
1.《桓仁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2.《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4.《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5.《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用办法》
6.《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7.《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8.《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群众举报和投诉工作制度》
1、桓仁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实施,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各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机关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加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
(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带头学法,依法行使职权;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逐年实施方案,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责任,建立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追究违法执法行为。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应当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制定规范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十条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开展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县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评议,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
(一)优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合格:考评总分在89分以下、70分以上的;
(三)基本合格:考评总分在69分以下、60分以上的;
(四)不合格: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经过考评,对行政执法工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桓仁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半年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一次自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内容共4项,满分为100分,对未达到所列标准的,酌情扣分,直到扣完为止(评议考核百分表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实行申报检查考评制。各行政执法单位径自查达到优秀的,可申报参评先进集体;未申报的,只检查考核,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2、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透明度,全面规范水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为,加快推动法治水务建设,促进社会营商涉水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切实保障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季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桓证办发〔2019〕3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水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水务局权限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分管行政执法和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局长分工负责,水务局法制办具体负责。局机关办公室配合做好载体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涉密信息审查。
县水务和移民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部室和水务局各相关股室要在履行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梳理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及时整理并向县水务局法制办报送公示信息。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执法现场向行政相对人公示、告知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执行到位。
第五条 县水务局法制办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有关要求,编制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要求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组织县水务和移民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部室和水务局各相关股室按目录清单开展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确保法定公开的事项全面、及时、准确公开。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应当进行公示:
(一) 事前公开
1.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及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有效期限等;
2.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清单,明确法律依据、受理条件、提交材料、示范文本、执法流程、执法方式、办结时限、征费标准、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3.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实施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抽查对象、抽查频次等;
4.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以及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开
1.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职权出具通知、决定、告知等执法文书;
2.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职权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执法机构窗口岗位明示岗位信息公示牌、服务指南、办理流程、状态查询、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4.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决定及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三)事后公开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结果等;
2.行政检查随机抽查结果情况、某项工作专项检查行动结果情况等信息;
3.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及社会宣传活动为补充,要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和方式。
县水务局法制办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公示信息,提出公开公示载体建设思路和建议。局机关办公室按政务公开有关程序规定和要求,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公示保障。
对上述载体以外的由营商环境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的信息公开公示平台系统及县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录入发布等工作,由县水务局法制办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
第八条 凡因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引起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在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更新调整。
第九条 县水务局作出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检查随机抽查及某一专项的执法检查活动,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公示的信息内容应当进行摘要编写,既要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决定事由、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又要遵守有关涉密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隐去。
第十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或者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应当整理报送执法公示信息而未整理报送的;
(四)未按规定在县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效能,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记录工作,切实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季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桓证办发〔2019〕3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县水务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水务局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第四条 县水务局法制办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县水务和移民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部室和县水务局各相关股室根据执法职责落实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要全面加强执法记录工作管理。
县水务局法制办应当会同县水务和移民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部室和县水务局各相关股室编制行政执法记录事项清单,组织、指导各执法机构对照清单开展记录工作,并常态化开展案卷评查,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过程中,应当作好以下记录:
(一) 依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事项,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与否、提交材料、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二) 本单位日常例行执法巡查、纳入计划管理的执法检查以及对某一方面开展的专项行政执法行动,应当对执法活动的有关会议、安排、计划、方案以及领导签批意见等情况予以记录;
(三) 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承接上级或相关部门交办转办、处理县水务和移民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部室和县水务局各相关股室移交的案件,要对相关情况作好记录。需要对举报人、交办机关、移交单位反馈处理意见的, 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并予以记录。
第六条 在调查与取证过程中,应当作好以下记录:
(一)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并由当事人或有关现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 现场检查等,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由有关现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四) 抽样取证的,要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记录权利告知内容,由当事人签字;
(六) 举行听证会的,要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 指定或委托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审查的,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要出具鉴定、审查等意见文书;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就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七条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机构采取现场检查、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记录以下事项:
(一) 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 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 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九条 在审查与决定过程中,应当作好以下记录:
(一) 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的处理决定意见记录,要载明承办人、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二)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要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三)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审查意见书;
(四) 经集体讨论的要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五) 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记录,包括审批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等。
第十条 在送达与执行过程中,应当作好以下记录:
(一) 行政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回证记录,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 行政执法文书邮寄送达回执记录,要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三) 留置送达方式要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四)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要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 公告送达要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六) 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决定送达后,要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责令改正的,要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七)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在作出强制执法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好送达环节相关记录。
(八)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作好采取强制措施过程的文字和音像记录。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县水务局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执法案卷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要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交专人归档、保存。
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有关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外出携带和随身自行保管。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专用存储设备,记录资料形成后移交专人集中存储保管。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履行依申请信息公开程序,报请县水务局分管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可查阅和复制使用。
第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务局根据情节对执法机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 不按规定存储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按照《桓仁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季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桓证办发〔2019〕3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水务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水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县水务局法制办负责全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完成审核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建议。
县水务局各行政执法机构遇有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讨论、领导签批拟制发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提前送交县水务局法制办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上会研究讨论、不得签批意见、不得行文盖章。局领导班子成员、办文办会机构、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并加强监督。
第五条 县水务局法制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明确法制审核有关程序规定、审核结果体现形式以及审核负责人责任、审核人员责任、审核人员回避等操作制度规范。
县水务局法制办要会同各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县水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审核流程,指导、监督各执法机构规范报送审核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 涉及一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权益的;
(三) 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四)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县水务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送交法制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涉及具体案件处理的,需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情况;
(二)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 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 经过抽样、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 经过评估、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评审意见;
(六) 其他有关材料。
县水务局法制办对送审的材料以书面审查为主。材料不全的,可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必要时可调阅审核相关材料,各执法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执法决定事项是否属于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二)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 行政相对人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四)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六)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八)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 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县水务局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水务局法制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 对超越县水务局法定权限,或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 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 超出县水务局管理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县水务局法制办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各执法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
(一) 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 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分管局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局长是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副局长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县水务局各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水务局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本溪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水务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水务(水利、农水)局、高新区生态办,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本溪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本依法组办发〔2018〕2号)要求,市水务局对2015年印发施行的《本溪市水务局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本溪市水务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水务局
2018年5月29日
本溪市水务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权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和本溪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本依法组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县(区)水行政机关及其所依法委托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市、县(区)水行政机关及其所依法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机关及其所依法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机关及其所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主动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指导、监督和行政监察。市水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和下级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第六条 违法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对我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及招商引资项目中的初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应以教育为主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违法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危害后果较轻的;
(四) 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 积极配合水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 对我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及招商引资项目,确需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并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八)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定处罚限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在低于法定处罚限度选择较轻的处罚。
第八条 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 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 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四) 在水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伪造、隐藏、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 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的;
(六) 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
(七) 水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决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八) 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 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定处罚限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有上述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最高执行标准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轻重进行裁量。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依照《辽宁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辽水政监〔2016〕213号文件印发,辽水政监〔2018〕18号文件修订)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行“先例”制度。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本行政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参照先例,不妨碍本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说明制度的适用。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做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三章行政许可自由裁量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级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实施行政许可权力,并按照本级政府有关职权取消、下放、合并等决定,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第十六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在受理许可申请过程中,应当依据申请材料与申请事项、办理结果的必要因果关系,针对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前置要件。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推行“三集中三到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模式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个窗口办结等制度及“最多跑一次”改革。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身份(法人)证明、其他机关的批准文件等材料不全,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二)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的;
(三) 申请材料清单中虽已有列明,但根据实际情况该申请材料与审批结果没有必然依赖关系,申请人没有事前准备的;
(四) 对我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及实行“并联审批”由其他部门转交的涉水行政许可审批,办事窗口应当及时受理,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由相关业务单位指派代办员,全程跟踪服务;
(五) 申请人办理的许可事项具备基本审批条件,但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申请人作出在特定时间内补齐材料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补齐材料承诺的。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对中介服务机构(或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报告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法定办结和承诺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机关不予批准:
(一) 申请事项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的内容的;
(二) 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损害的;
(三) 对第三者权益没有合法保障的;
(四)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五) 所申请事项理由不正当,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
(六) 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在征求意见时,相关部门未予同意的;
(七) 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报告进行审查,专家审查未通过的。
第四章行政检查自由裁量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情况分别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和方式开展检查活动。
对企业(个体业户)实施的有关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渔业生产等年度例行执法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依据、对象以及检查时间、方式等内容,经主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执法检查计划一经政府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并按照《本溪市水务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程序。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水产品生产质量与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执法检查,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凡按照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或本单位履行职责自主开展的此类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之前均应制定方案,经本级主管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实施。
对经本级机关行政许可批准实施的事项,应当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与审批相对人紧密联系和指导服务机制,督导其按照批准的方案、条件、方式、标准等实施。
对河道水域岸线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河道堤防工程及其他水工程(生态工程)等,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建立日常巡查、监察制度和机制,加大突击检查频率和覆盖面。
第二十二条 各项行政执法检查均应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结果报告,归集整理检查全过程资料存档。检查结果报告经执法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本级主管机关法制机构备案,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监管对象的各项执法检查应当派出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场送达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填写检查登记表,记录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并由被检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不得约见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行政强制自由裁量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采用非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采取查封、扣押物品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催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作出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的数额。
第二十八条 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签订执行协议。
第六章行政征收自由裁量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机关行政征收实行收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确定收费项目清单,个人、企业不承担清单以外的任何行政收费性质的缴费义务。
第三十条 各项征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程序、时限,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征收,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承担行政征收职责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岗位工作人员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规范履行职责行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为缴费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除符合法定条件及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减免的行政征收事项以外,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具体事项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溪市水务局2015年6月20日印发的《本溪市水务局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规定》(本水发〔2015〕72号)同时废止。
6、桓仁满族自治水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水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执法监督部门局法制办会同人事股研究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者人民法院判定撤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不清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的水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听证程序规定,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者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五)违反听证程序规定,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者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六)对水事违法案件,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应当处罚不处罚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第八条 执法人员行政过错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送达过错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过错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部门提出复核或者向局直接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领导干部职工学法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全局干部职工学法知法用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主要有下列内容:综合法律知识以全国普法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水法律、法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等。
二、坚持党组法律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年度学法重点,制定年度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计划,领导班子每年度组织集中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次,中心组学法要做好专门的记录,要有专门的学法笔记。
三、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根据学法计划和工作需要,定期开展全局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由领导干部进行法制知识领学,帮助全局人员提高法律知识。
四、坚持培训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每年要专门组织领导干部进行2期以上法律知识培训,每期培训在两天以上,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五、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法用法方面的调研文章或心得体会,增强学法效果。
六、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范,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群众举报和投诉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打击水行政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上级部门、领导交办件、信访转办、群众来信、来访;
二、工作流程
(一)接件:群众来信、上级交办件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处理;其他投诉受理件由局相关处室和单位进行登记处理。
(二)转办:所有投诉受理件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根据投诉的内容报相关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交相关处室和单位处理。
(三)办理:各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按要求认真办理。一般案件,须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复杂案件,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入办理程序。特殊情况报请领导批准,可延期办理。需现场办理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到达现场,对于重大、群访、越级上访的,要求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到达现场处理。
承办人员应对案件举报人要进行保密,有关重大案情及办案过程不得泄密。
(四)督办:未按办理要求办理的、重复投诉的由相关处室和单位报相关领导签批督办处理,督办结果报局领导。
(五)回复:承办单位对要求答复的和有署名且留有地址或电话的投诉受理件,举报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必需报局领导,并按要求做好答复工作。
(六)存档: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应将举报投诉受理件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在登记本上注明处理结果,以便查存。同时将结果上报。
三、责任追究
(一)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水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举报投诉受理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投诉受理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诉受理事项的;
4、办理投诉受理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其他需要督办、举报投诉受理事项的。
(二)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及承办人责任。
(三)责任追究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做出。
四、举报电话:024-48873611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