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桓仁满族自治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
县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月挂牌成立,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属全额拨款的正科级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相关职能。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二、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3.部委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管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省政府规章:《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5.市政府规章:《本溪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三、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 委会)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程和标准落实情况。
(三)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可按程序统筹调度指挥县域范围内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资源和力量。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消防、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街道、管委会)、重点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照权限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管 委会)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县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基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辖区范围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县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 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 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综合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如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 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 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林场林区、草原、森林景区、涉林企业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検查隐患整治等工作。
(3)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萋水工程调度工作 。
(4)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四、领导岗位职责:
1.主要领导岗位职责:
何焕新(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岗位职责:
张亚夫(局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财务、行政审批、局机关党建等方面的工作。分管非煤矿山安全执法部。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县人大、县政协、县党群工作部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日常工作。
林忠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应急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管理、消防火灾、森林防火、地震、水旱灾害、减灾救灾和物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应急救援和防汛抗旱部。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人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本溪支队桓仁中队等安委会成员单位日常工作。
焉永胜(局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宣传教育培训、行业协调和冶金、建材、机械等工贸行业的工作。分管制造业安全执法部、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部。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扶贫办等安委会成员单位日常工作。
宫巍(中心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相关服务工作、为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辖区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综合治理、营商环境建设、安全执法、事故调查统计、信访、政策法规、规划科技、网格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应急事务服务中心党政综合工作部、乡镇应急管理事务服务站、法规信访部、科技服务部。负责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设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桓仁分局。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法规信访部(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受主管部门委托为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提供服务,参与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负责中心的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处理煤矿历史遗留问题;负责职责范围内煤炭行业职工接待来访等信访稳定工作。
部长:于德岩(1.主持全面工作2.制定工作任务与目标3.开展党风与廉政建设)
科员:张冠楠、栾伟刚、于剩亿(1.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2.协助领导完成工作3.完成本岗位分管的工作4.为起草法律法规提供服务5.信访维稳6.病信访维稳7.土煤矿遗留问题)
(二)非煤矿山安全执法部(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部长:于连旭(1.负责主持全面工作2.制定工作任务与目标3.开展党风与廉政建设)
科员:王成英、杨兴国(1.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2.协助领导完成工作3.完成本岗位分管的工作4.协助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部(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全县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部长:何宇峰(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部全面工作2.安排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员:姜淑波、刘兆鑫、谢祝文(1.协助部长负责部内工作2.危化品生产经营检查执法3.烟花爆竹及全县药厂检查)
(四)制造业安全执法部(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全县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纺织、商贸等行业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部长:杨帆(负责部内全面工作)
科员:罗为华、王力娜、张忠磊(1.协助部长做好业务工作2.对全县冶炼铸造业执法检查工作3.对全县机械加工业执法检查工作4.粉尘涉爆业执法检查工作5.有限空间执法检查工作6.涉氨制冷执法检查工作7.建材、轻工执法检查工作8.安全管理培训9.执法检查工作内勤)
(五)应急事务部(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
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部长:李昱旭(1.主持本部门业务全面工作2.制定工作任务及目标3.负责完成好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科员:姜永旭、郭巍(1.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2.协助部长完成工作3.完成本岗位分管的工作4.办公、后勤保障、综治、考勤等具体工作)
六、配套制度:
(一)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管理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局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行政情况。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二)合理行政情况。考核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的情况;考核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情况。
(三)程序正当情况。考核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实现的情况;考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公开的情况;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执法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是否回避的情况。
(四)高效便民情况。考核是否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考核是否以较少人力物力取得较好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况;
(五)诚实守信情况。考核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的情况;考核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消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情况;考核依法变更或者撤消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相对人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
(六)权责一致情况。考核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受理行政复议、办理行政应诉、抽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年终考核在每年年底开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被考核对象向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写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及行使其他行政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考试;
4.到被考核部门进行检查。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上报局党委,并进行通报。
(二)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因行政案件法制审查部门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法制审查部门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七条 执法机构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 因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部门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条 因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
报复的;
3.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科室(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3.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桓仁县应急管理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
第五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各科(股)室负责各自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更新和传递工作,法规科负责统一发布工作。
第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审核、审批制度。对拟公示的信息由科(股)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法规科负责事前主动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诉举报电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执法科(股)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负责汇总、编制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批后公示。
第十条 各相关科(股)室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公开内容,经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审核、汇总,报批后公示。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科(股)室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科(股)室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五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撒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个人持身份证、单位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证件,查询和复印行政执法决定案件相关材料,需经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相关科(股)室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有关数据报送法规科(股),法规科(股)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开本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桓仁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 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执法队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 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 记录仪。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 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 交换意见时;
(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
(七)现场勘验时;
(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
(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
(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记录要求
第九条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将有关事项记录清晰.并注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摄录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入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
(三)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开始摄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处室、监察支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 设备。其中执法记录仪.按每两人一台的标准配备。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单位后24 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储(上传)至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后.执法人员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卷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量充足,内存充裕。执法记录存储设备由办公室统一配备,执法记录设备由各执法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存储设备由监察支队负责管理,法制机构对记录存储内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 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同时加强执法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
(二)违反规定泄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改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桓仁县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六)县应急管理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依法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二、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领导干部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五、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六、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举办4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七、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八、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九、不定期专题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七)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或经授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在相应的处罚幅度内作出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不得选择性适用。
第八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情形的,不予处罚。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十条 符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一条 具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决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不具有或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及潜在危险性等因素,按具体规定的幅度平均值起算裁量。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单一情形的裁量减少幅度一般不超过具体规定幅度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具体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承办、审核和审批各环节的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审核人员可以变更承办人员提出的意见,但应说明理由;审批人员具有具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机构办理的具体案件(简易程序除外),应当经过委托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告知和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委托单位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规定涉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界定停产停业的范围;停产停业整顿的期限一般以日为单位,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80日。
第十五条 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即日起施行。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修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