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档案局)权责事项目录
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档案局)权责事项目录 | |||||||
填报单位:县委办公室(档案局)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对重点项目的档案的验收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 桓仁满族自治县档案局 | 1.受理责任:(1)在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公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容缺受理,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3)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书面材料依法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桓仁满族自治县档案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全面、翔实收集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调查取证报告,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人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检查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法律】《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桓仁满族自治县档案局 |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