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工信局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桓仁满族自治县工信局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1 |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运行办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 | 企业和个人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2 |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运行办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 | 企业和个人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3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办理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 行政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运行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 | 企业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4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办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 行政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运行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 | 企业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5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办理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运行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 | 企业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6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规划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 企业 | 10个工作日 | 免费 | ||||||
7 | 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 行政确认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运行办 |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各级政府要进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 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企业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8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规划办 |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企业 | 即时 | 免费 | |||||||
9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商贸流通办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 企业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10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商贸流通办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企业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11 | 对零售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商贸流通办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2006年10月12日发布)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企业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12 | 对零售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 | 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商贸流通办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企业 | 7个工作日 | 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