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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事项目录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权责事项目录
填报单位:县司法局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或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2名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于拟作出警告处分和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对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上报责任。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上报市司法局,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2行政给付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接受经济困难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申请;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辩护通知。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公民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以及公、检、法机关辩护通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对公民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4.实施责任: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给付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法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接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上交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
2.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上交的卷宗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卷宗决定给予补贴;对不符合标准的卷宗要求补正,据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决定暂不发放办案补贴。
4.发放责任:对决定给予补贴的,向法律援助案件办案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给付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接受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申报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决定。

5行政给付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接受人民调解员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
2.审查责任:对人民调解员申报的卷宗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卷宗划分等级决定给予补贴;对不符合标准的卷宗要求补正,据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决定暂不发放办案补贴。
4.发放责任:对决定给予补贴的案件,向人民调解员支付办案补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奖励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接受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申报的表彰奖励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表彰奖励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定表彰决定或报司法部批准。

7行政奖励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接受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申报的表彰奖励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表彰奖励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制定表彰决定。

8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对拟申请执业的人员,对符合材料要求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司法局审核。

9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对拟申请执业变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符合材料要求的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司法局审核。

10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1.受理责任:对申请注销符合注销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司法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