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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气象局权责事项目录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气象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标准备注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7日
不收费委托技术服务时间不计算在内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7日
不收费
3雷电灾害鉴定行政确认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检查行政检查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第五条第二款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5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检查行政检查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行政法规】《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7月25日公布)【行政法规】《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7月25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融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活动,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法人
不收费
6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检查行政检查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公布)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公布)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规章】《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7月25日公布)
第十九条第二款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对暴雨、暴雪、大雾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时播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7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检查行政检查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法人
不收费
8防雷减灾工作检查行政检查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2005年3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9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检查行政检查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公布)
第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0施放气球活动检查行政检查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检查行政检查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行为的处罚(对危害气象设施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公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公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行为的处罚(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行为的处罚(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第三十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7月25日公布)
十九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公布)
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时统一发布制度。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公布)
第六条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7月25日公布)
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对暴雨、暴雪、大雾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时播发。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发布)
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时统一发布制度。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适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公布)
第六条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公布)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8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9对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20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5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公布)
第十九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21对违反《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22对违反《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公布)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8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23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公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24对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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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8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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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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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1年1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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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违反《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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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桓仁县气象局办公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地面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设置遮挡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二)在高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探空讯号干扰源的;
(三) 在天气雷达站附近设置影响雷达工作干扰源的;
(四)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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