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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182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局建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工作机制,即:法规科组织和协调,作出被复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分局或执法队(以下统称“承办科室”)具体承办、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以下统称“律师”)协助办理。

第四条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人民法院发来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由法规科统一登记,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承办科室和律师人选意见,经法规科分管机关负责人批准,转送承办科室和相关律师办理。

同一案件一名律师协助即可。公职律师作为承办科室确定为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除外。

第五条 法规科主要职责:

(一)接收法律文书,提出承办科室、律师人选意见;

(二)对承办科室起草的答辩材料提供建议;

(三)组织重大、复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内部会商;

(四)直接承办相关案件;

(五)签收法律文书。

第六条  承办科室主要职责:

(一)及时确定案件委托代理人,收集整理作出被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准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依法出庭应诉和参加复议机关组织的听证会;

(四)依法主动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涉及信息公示的,及时进行信息公示; 

(五)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履行完毕后30日内,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法规科归档;

(六)签收法律文书。

第七条  公职律师主要职责:

(一)接受指派,代理案件,协助承办科室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

(二)协助承办科室准备证据、依据等材料;

(三)依法出庭应诉和依法参加复议机关组织的听证会;

(四)签收法律文书。

第八条  被复议、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的,由牵头承办科室会同其他承办科室、律师草拟答辩文书,整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九条  被复议案件承办科室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收集证据、起草答辩的工作,附带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与法规科会商。达成一致后,经承办科室分管机关负责人和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正式文书,按照规定时间送交复议机关。

第十条  市局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承办科室应当起草履行情况报告、准备相关法律文书,会商法规科。自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承办科室将履行情况报告、相关法律文书书面反馈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 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被复议案件,承办科室应与法规科会商落实措施,达成一致后分别向分管机关负责人汇报,批准后由承办科室组织落实,起草履行情况报告。并会同法规科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落实善后工作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章 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应诉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在收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收集证据、起草答辩的工作,附带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与法规科会商。达成一致后,经承办科室分管机关负责人和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正式文书,按照规定时间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机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本款下同)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出庭应诉。

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市局应积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由承办相关职责的科室会商法规科提出回复意见,分别报分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反馈。

第十六条 对检察建议指出的违法案件查处不及时、移送不到位、处罚依据不准确等问题,由负责承办相关职责的科室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后,承办科室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诉的,由承办科室与原被指定的律师认真研究,共同起草上诉状或申诉状,会商法规科后报请分管承办科室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正式文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判决败诉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当会同委托律师、法规科向机关负责人提交案件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作出分析。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机制,组织直接参与案件调查、案管、案审及其他执法人员参加诉讼案件旁听庭审,结合旁听庭审案件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推动旁听庭审工作与行政应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执法人员的应诉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的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被省局、市政府纳入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由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做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有关“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