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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10-25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实施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四、办理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五、申办材料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

六、执法流程

1、受理。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1)经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填写《撤销立案呈报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撤销立案,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2)经调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填写《案件移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3)经调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案件移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局负责人审批。

4、听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作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审查与决定。行政负责人及法制机构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与执行。送达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2)当事人不在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3)除邮寄送达外,其余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附有《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结案。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一案一卷”原则,及时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七、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辽宁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等。

九、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十、救济渠道

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或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24—48112119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电话:024—48889096

地址:桓仁镇天山路7号

时间:法定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