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专题频道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标准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17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行政权力名称类别行政检查依据行政检查方式行政检查程序行政检查频次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0月1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四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制作检查清单-准备检查文书-表明身份出示证件-送达检查通知书-填写检查登记表、收集相关证据、说明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依法处理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接受举报除外)
2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规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制作检查清单-准备检查文书-表明身份出示证件-送达检查通知书-填写检查登记表、收集相关证据、说明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依法处理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接受举报除外)
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制作检查清单-准备检查文书-表明身份出示证件-送达检查通知书-填写检查登记表、收集相关证据、说明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依法处理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接受举报除外)
4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制作检查清单-准备检查文书-表明身份出示证件-送达检查通知书-填写检查登记表、收集相关证据、说明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依法处理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接受举报除外)
5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制作检查清单-准备检查文书-表明身份出示证件-送达检查通知书-填写检查登记表、收集相关证据、说明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依法处理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接受举报除外)
6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制作检查清单-准备检查文书-表明身份出示证件-送达检查通知书-填写检查登记表、收集相关证据、说明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依法处理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接受举报除外)
7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检查行政检查 
【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五条

【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3年8月29日 修正)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制作检查清单-准备检查文书-表明身份出示证件-送达检查通知书-填写检查登记表、收集相关证据、说明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依法处理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接受举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