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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来源: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档案局) 发布时间:2022-12-13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序号

适用条件

(处罚层次分类)

裁量幅度

1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档案服务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档案服务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档案服务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