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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统计局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暂行规定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设备为执法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统计执法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第五条  统计执法监督科负责执法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统计执法监督科要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损坏。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七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对执法活动实行同步录制的,应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开始,至执法检查结束时止。

第九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

第十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一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要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在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在自回到本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第十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六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主管局长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