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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辽统字〔2020〕10号 

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作为本裁量基准附件,是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合理裁量原则。对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四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  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统计违法行为。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由于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虚假或者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违法数额、差错率未达到统计行政处罚标准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胁迫或者干预从事统计违法行为,并能提供有关证据,经核查属实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工作,主动报告统计违法线索,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虚假或者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较小,但是差错数额较大,对所在行政区域该指标汇总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再次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责令停止、责令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提高一个违法程度进行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降低一个违法程度进行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处罚额度;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和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低于基础裁量档次给予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第十一条  对单一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有两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根据违法数额、差错率具体情况,选取裁量档次较高的指标进行裁量。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作出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疑难、复杂以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基准表》中的“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之间差额(绝对值);“应报数”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统计指标数额;“差错率”是指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的比率。

  第十五条  《基准表》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裁量基准由辽宁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及《基准表》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附件





 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两项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两年内曾被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初次发生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3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催报规定的时限3日内提供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时限仍未提供,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时限仍未提供,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4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不满500万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4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4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亿元以上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5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6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者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7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该行为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8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9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不满500万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9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9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统计指标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统计指标违法数额5亿元以上的。

1.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0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催报规定的时限3日内提供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时限仍未提供,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超过催报规定时限仍未提供,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1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2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差错率在10%以上不满30%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差错率在30%以上不满60%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差错率在60%以上不满90%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差错率在90%以上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差错率在90%以上且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3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影响普查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情节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4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推诿、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情节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5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且情节严重的。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