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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附件1

桓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人防系统

对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2

人防系统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3

人防系统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违法情节较轻微,认错态度较好,属初次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免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4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4

粮食和物资储备

从事粮食购买、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行为。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7 天以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县级

5

粮食和物资储备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县级

附件2

桓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人防系统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2

人防系统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伍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3

人防系统

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4

人防系统

对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5

粮食和物资储备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1. 主动支付所欠售粮款,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县级

6

粮食和物资储备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1.主动退还代扣款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县级

附件3

桓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人防系统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2

人防系统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伍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3

人防系统

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4

人防系统

对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颁布)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县级

5

粮食和物资储备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1.主动支付所欠售粮款,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县级

6

粮食和物资储备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1.主动退还代扣款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严重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县级

附件4

桓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