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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关于实施《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形成《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电视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实施。

附: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1

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权力层级

1

文化市场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2

文化市场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3

文化市场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4

文化市场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5

文化市场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6

文化市场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7

文化市场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8

文化市场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县级

9

出版市场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5月31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

 

 

附件2

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

情形

从轻处

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权力层级

1

文化市场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首次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2

文化市场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首次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3

文化市场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首次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4

文化市场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

首次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3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5

文化市场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首次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4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6

文化市场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一款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5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7

文化市场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首次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8

出版市场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首次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5月31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款;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附件3

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

情形

从轻处

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文化市场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后,再次查处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九条;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2

文化市场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后,再次查处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条;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3

文化市场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并处500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3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4

文化市场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第二次查处

责令改正,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4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5

文化市场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一款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5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6

文化市场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次查处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7

出版市场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第二次及以上查处

给予警告,每次加处10000元罚款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5月31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款; 《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附件4

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

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权力层级

1

文化市场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并关闭经营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跟进复查

县级

2

新闻出版

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

3

广播电视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