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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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 ||||||
填报单位:(盖章)省卫生健康委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2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3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4 | 职业卫生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5 | 职业卫生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6 | 职业卫生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7 | 药品药物 管理 | 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违法时间短,违法行为发现时已经改正,违法时间段内无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或其他后果的。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设区的市级、县级 |
8 | 医疗废物 管理 |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违法时间短,违法行为发现时已经改正,违法时间段内未造成医疗废物处理不当或其他后果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9 | 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 | 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违法时间短,违法行为发现时已经改正,违法时间段内未造成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当或其他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10 | 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 | 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违法时间短,违法行为发现时已经改正,违法时间段内未造成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当或其他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11 | 公共场所 卫生 |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 个人:违法时间短,违法行为发现时已经改正,未实际服务客户的。 单位:违法时间短、涉及人员少,违法行为发现时已经改正,违法人员未实际服务客户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12 | 学校卫生 | 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 | 未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及时改正或采取其他辅助措施保障保障学生相关权益,未因此给学生等造成损害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相对人(公民、企业、其他组织)) |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2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3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用人单位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对应法律法规处罚下限进行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经依法授权行使本清单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的主体。 |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3月
本溪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版)
序号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涉及医疗废物暂存的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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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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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封存。 |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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