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桓仁县财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 领域 | 不予行政 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 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财政 领域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一)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2 | 财政 领域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一)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3 | 财政 领域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一)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桓仁县财政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 领域 | 从轻行政 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 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财政 领域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2 | 财政 领域 |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3 | 财政 领域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县级 |
4 | 财政 领域 | 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5 | 财政 领域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6 | 财政 领域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7 | 财政 领域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8 | 财政 领域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1.责令当事人立即终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9 | 财政 领域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六)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桓仁县财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 领域 | 减轻行政 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 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财政 领域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2 | 财政 领域 |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3 | 财政 领域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县级 |
4 | 财政 领域 | 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5 | 财政 领域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6 | 财政 领域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7 | 财政 领域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8 | 财政 领域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责令当事人立即终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且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可对违法供应商采取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9 | 财政 领域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桓仁县财政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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