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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委托单位: 桓 仁 满 族 自 治 县 水 务 局     

法定代表人: 赵旭跃 ,职务: 书 记 ( 局 长 )  

受委托单位: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  

负责人:刘子阳  , 职 务 :队长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与受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委托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水事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有(1)非法在河道采砂;(2)非法占用河道;(3)非法取水;(4)不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等涉水 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 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桓仁满族自 治县水务局报告。必要时经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批准,以桓 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的名义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代履行等措施。

(三)行政许可权。受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的名义负责占用河道、取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资源费等。

(四)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受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队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情况,向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提出书面报告,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三、 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工作不能尽职尽责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执法委托书。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本溪市水务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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