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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张清单”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27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县住建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管理领域违法事项适用情形减轻处罚幅度法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权利层级
1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项目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物业管理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处罚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3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首次警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4商品房预售管理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5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6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7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房地产经纪人员5000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1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房地产经纪管理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处房地产经纪人员5000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2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1城市供热管理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建设单位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5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6注册监理
工程师管理
未办理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2500元以下的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7注册建造师
管理
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8注册建造师
管理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9注册建造师
管理
注册建筑师: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0注册建造师
管理
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1注册建造师
管理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2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3招投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4招投标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5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或者为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桓仁县住建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管理领域违法事项适用情形从轻处罚幅度法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权力层级
1物业管理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5万至10万元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委托合同价款30%至35%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物业管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万至4万元罚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物业管理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通道、绿地,毁坏绿化和园艺雕塑品,乱设摊点、商亭、露天烧烤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处个人2000元罚款,
单位5万至10万元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通道、绿地,毁坏绿化和园艺雕塑品,乱设摊点、商亭、露天烧烤的,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6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库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处1万至4万元罚款《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7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5万至10万元罚款《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8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无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检测费或监理酬金1倍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检测费或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质证书被吊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9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线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0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500元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1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500元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2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3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500元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4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5商品房销售管理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已收预付款的10%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6商品房销售管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按已收预付款的10%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0.3%以下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7商品房销售管理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8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服务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采取胁迫、欺诈和贿赂手段促成交易的;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9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超过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20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5万至6万元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1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2城镇燃气管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5万至到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3城镇燃气管理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3万至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4城镇燃气管理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万至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5城镇燃气管理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万至4万元罚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6城镇燃气管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单位5万至6万元罚款,
个人1万至2万元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7城镇燃气管理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单位5万至6万元罚款,
个人1万至2万元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8城镇燃气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万至4万元罚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9建筑施工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0建筑施工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改正,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1建筑施工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处3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2建筑施工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未造成损失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3建筑施工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未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4建筑施工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在保修期内未因质量缺陷造成损失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5建筑施工对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未造成损失处所有者7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使用者7.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6建筑施工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改正,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损失处3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7建筑施工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改正,未造成损失处合同价款2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8建筑施工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改正,未造成损失处挪用费用3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39建筑施工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四) 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0建筑施工对出租、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改正处7500元以下罚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1建筑施工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限期改正处以1.75万元以下罚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2建筑施工对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未构成犯罪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3建筑施工对建设工程委托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4建筑施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处7500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结构安全进行审查的;(二)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5建筑施工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6建筑施工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7建筑施工对施工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为的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8建筑市场管理未取得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登记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5.25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建筑经营活动、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核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9建筑市场管理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75万元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0.75%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1.5%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予以取缔,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7.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份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7.5%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5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6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勘察设计单位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勘察设计费1.5倍以下的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项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1至3倍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6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6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6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6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6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6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6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6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35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6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7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35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71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72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73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0.55万元以下罚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7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7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7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77注册监理
工程师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78注册监理
工程师管理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79注册监理
工程师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0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1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2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以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3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4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5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6建设工程勘察管理建设单位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的;未组织验槽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7建设工程勘察管理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7.5%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8建设工程勘察管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
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原始记录弄虚作假;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7.5%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工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89建设工程勘察管理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
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0建设工程勘察管理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
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信用档案信息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0.5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5注册建造师
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6注册建造师
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7注册建造师
管理
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8注册建筑师
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99注册建筑师
管理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0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1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
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2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3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4工程造价咨询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以1.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0.75万元以下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5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6招投标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0.7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7招投标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未中标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0.7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8招投标管理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未中标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7.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0.7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09招投标管理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0.7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10招投标管理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11招投标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0.7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12招投标管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13绿色建筑对绿色建筑信息作不实宣传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14绿色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提供绿色建筑专篇,或者在项目中选用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15绿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项目合同价款3%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16绿色建筑建设单位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对专项验收不合格予以竣工验收通过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处项目合同价款3%以下的罚款《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桓仁县住建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管理领域违法事项适用情形法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权利层级
1物业管理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未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物业管理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通知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的;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移交资料、财物或者擅自撤离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 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3物业管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由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4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未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5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装饰装修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低于五千元的按五千元处罚。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6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装修人未经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即使用的;其他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有约定,未按照约定实施检测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7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需要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提供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不予配合的;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不向装修人交付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施工图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8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结束后,装修人未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本溪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9商品房预售管理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0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1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执业证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2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3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未按规定对《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进行年度审验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公告资格证、执业证作废,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1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15城镇燃气管理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16城镇燃气管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17城市供热管理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18城市供热管理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停止危害行为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2000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19城市供热管理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0建筑施工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行为的处罚初次违法,限期改正,未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1建筑施工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初次违法,限期改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2建筑施工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为的处罚初次违法,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3建筑施工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行为的处罚初次违法,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4建筑施工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初次违法,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5建筑施工对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处罚初次违法,还未使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县级
26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7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2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2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0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1注册建造师
管理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2注册建造师
管理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罚款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3注册建筑师
管理
未办理变更注册建筑师而继续执业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4注册建筑师
管理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5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
未办理注册造价
工程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6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改正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当而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8招投标管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39招投标管理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0招投标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1招投标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2招投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3招投标管理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4招投标管理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5招投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6招投标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7招投标管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省级、市级、县级
48绿色建筑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四、建筑节能类、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的内容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信息作不实宣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49绿色建筑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或者未对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案审会讨论通过市级、县级
50城市管理在建(构)筑物房顶、门前、窗外、外墙、阳台,安装、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物品以及搭建棚厦、门斗、设架行为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整改通知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地方法规】《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批准,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县级
51城市管理在临街的行道树、电线杆、灯杆、标志杆之间拉扯绳索晾晒衣物、吊挂物品行为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整改通知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地方法规】《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批准,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元罚款日常巡查县级
52城市管理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行为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整改通知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地方法规】《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批准,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由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日常巡查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