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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来源: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09-18 浏览次数:0 次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相对人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首违不罚条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部门
1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4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6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寨、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7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8(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二)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三)爆破、钻探、打井的;(四)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五)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0(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2(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4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5(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6(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7(一)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二)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三)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8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私自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19(一)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未及时修复、清淤的。(二)在堤坡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的。(三)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0(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共设施、经营性设施,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景区内违法进行施工作业的;(三)擅自引水、取水(取冰)的;(四)破坏、侵占、毁损景区的拦河坝、堤防、排水闸、阀门井、泵房、护岸排污涵等水利设施的;(五)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或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和淤泥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1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2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和在非应急情况下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应急情况消除后未停止取水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3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一)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的;(二)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取水的。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4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5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6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7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8用水单位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29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情况和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1(一)未按标准退水要求退水的;(二)拒绝提供或谎报有关监测数据的;(三)拒绝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监测或弄虚作假的;(四)申请人未按本规定其他要求执行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2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4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5(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6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8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39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40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41(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42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43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44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45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开荒或者挖砂、采石、取土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桓仁县水务局
46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无力自理的,应当将水土流失防治费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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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可以通过复制、影印、抄录、拍摄、录像等手段提取的;
3.由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持有人对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等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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