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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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市场监管领域 | 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市县 |
2 | 市场监管领域 | 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违法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 | 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市县 |
3 | 药品监管领域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药品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药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市县 |
4 | 药品监管领域 |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当事人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七)积极采取主动召回、改正措施的; (八)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市县 |
5 | 药品监管领域 |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处罚 |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 1.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对当事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3.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 省市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