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部门预算(2016年)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6-01-29 | 成文日期: | 2016-01-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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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部门预算(2016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法规。根据本县科技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
2. 研究制定科技发展战略和推动科技进步措施。组织编制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研究确定全县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和重点产业、行业,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科技计划。制订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申报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鉴定、应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管理和服务;组织申报推荐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
4. 负责管理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全县科技投入;管理科技事业费和科技三项经费的计划、分配与使用。
5.管理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认定登记、申报和奖励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引进示范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审查和申报科技专利。
6. 负责科技情报工作。建立健全科技信息网络,搞好科技信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协调科普工作。
7.管理科技市场。组织实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
8.负责科研机构和乡镇科技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组织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全县的科技进步。
9.参与本地区新上重大经济项目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考察、论证和立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10.加强技术合作,组织对外技术交流。
11.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县科技局内设2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负责财政报帐核算,财务统计报表,局机关人事工资。
◆负责文书收发,档案、办公用品、公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负责老干部、计划生育工作,职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作。
◆承办全局性活动和会议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综合计划科:
◆编制全县年度科技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县级“科技三项费”、创新资金,支持主导、特色产业的培育,抓好年度本县科研、星火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上级科技项目,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推荐;参与县本级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承担有关科技统计工作。
◆ 负责起草拟定有关科技政策和规划草案、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组织制定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抓好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验收工作,抓好省市县级科技成果的申报,抓好全县科技奖励工作;负责抓好技术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技术保密和民营科技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全县科普工作和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承担科技扶贫工作;负责组织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活动;参与拟订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政策与规划;承办科技培训,会同有关部门评选科技拔尖人才和农民科技带头人。
◆ 提出全县科技合作意见,负责国际、国内的科技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搜集、整理有一定科技含量的适用技术信息,引进、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帮助企业攻克技术难题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2016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61.59万元。
二、关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科技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