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4-00848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办发〔2024〕21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24〕21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4〕62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2024〕20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2024〕20号)相衔接。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政府、木盂子管委会、八卦城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2.2 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2.3 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和监督应急响应工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负责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建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本县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县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实施应急措施,调整和限制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工地施工等活动,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牵头对全县秸秆焚烧进行督导,以降低污染物排放。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导、报刊等媒体发布。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指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新闻。
县委督查室: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调,负责散煤治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做好清洁能源运行调度,调配和电力保障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制定全县错峰生产方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我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保护性措施。
县科技局: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技研究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辆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负责大气重污染条件下的治安、保卫等措施落实;负责禁止启动预案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县财政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的投入力度,视财力状况,按照政策规定,负责我县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我县建筑施工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市政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道路营运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机动车通行,减少尾气排放,保障公共交通畅通;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施工扬尘污染。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生态环境局督导落实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对煤炭和油品生产质量监管,严格源头控制。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数据支持;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县生态环境局共同实施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内运输扬尘、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下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
各通讯公司(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为全县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向公众发布预警、响应等信息。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大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县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建立专线网络连接,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报 县生态环境局与气象局联合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 会商 建立大气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气象局联合组建专家咨询组,构建视频交流平台,建立大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将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报送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为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适时增加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联合预报的频率。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4.1.1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1.2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1.3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 24小时及以上。
4.2 预警启动与解除
4.2.1 预警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监测预测专家组提交的预测报告后,经初审具备启动预案条件的,立即向指挥部汇报,指挥部确定发布预警等级并下达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单位传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启动信息和健康防护信息;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建议时,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4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2.2 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 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县区预警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2.3 预警级别的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4 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III)级应急响应、橙色(II)级应急响应、红色(I)级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启动响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4.4.3 响应措施
4.4.3.1 黄色(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县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3)县卫健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各通讯公司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县生态环境部门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督导未配置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城区实行大型货车、渣土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等燃油交通工具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区行驶;在督导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的基础上,再停驶30%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县住建局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围挡、覆盖等各项防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在保障道路安全形势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3次/日以上),确保城区干线整洁不起尘。
(4)其他措施
①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严禁秸秆焚烧、烧荒以及焚烧树叶等行为。
②综合执法局督促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督促开展油烟治理工作。
③县公安局负责严格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严格禁止露天(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4.4.3.2 橙色(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 健康防护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各通讯公司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县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县卫健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县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协调电视台、各通讯公司及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信息: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督导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县发改局负责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对未上脱硝设施机组,强制使用优质煤;县生态环境局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③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④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城区实行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等燃油交通工具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区行驶;负责督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县住建局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温度零下时除外)。
(4)其他措施
①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局负责禁止秸秆焚烧、烧荒以及焚烧树叶等行为。
②综合执法局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③县公安局负责严格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④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严格禁止露天(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⑤县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4.3.3 红色(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 县教育局负责督导辖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督导社会车辆在城区每日限行两个尾号。
3. 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50%。
4. 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5. 各乡镇、相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
4.5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降级和终止,即预警降级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5.2 公众监督
县生态环境局(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执法队)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追究责任。
6. 总结评估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应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梳理形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县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7.7 制度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制定重污染天气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场尘管理、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县委宣传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9. 附则
9.1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2024〕20号)有关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9.2 预案报备
《桓仁满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须报送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办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9月28日印发的《桓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桓重应办发〔2022〕1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