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9-14 | 成文日期: | 2013-09-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和《关于成立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桓政发〔2011〕1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调解仲裁工作基本原则
1. 先行调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应先由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小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由仲裁庭先行调解。要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避免矛盾激化。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要做到程序公开、信息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内容外,调解仲裁工作都应公开进行;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享有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权利,平等享有陈述、辩论权利;裁决结果必须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便民高效原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不以当事人有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书面协议为前提,依法启动调解仲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应按简易程序操作;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或恢复农业生产。
4. 依据事实、符合法律原则。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焦点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保证调解和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5. 尊重历史和社会公德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社会道德和习俗规范。调解和仲裁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6. 分级负责原则。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负责受理案件、组建仲裁庭,进行庭内调解和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未正式受理案件前的调解工作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负责,并出具调解书或调解意见书,上报县农村土地调解仲裁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 实行调解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较多,情况复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实行逐级调解、三级联动的工作制度。每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先由村调解小组进行调解;村调解不成的,由当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再进行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书或调解意见书;村、乡镇两级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向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2. 乡村农村土地调解人员登记制度。为有效调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乡镇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规范制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各村要明确具体土地经营纠纷调解员,并按要求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3. 月报制度。乡镇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每月28日前将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调处情况上报县农村土地仲裁办,以便及时掌握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调处情况。
4. 庭审参与制度。向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每起纠纷案件,应由本乡镇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安排仲裁员会同当事人到县仲裁办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由乡镇委派的仲裁员与县仲裁委委派的仲裁员共同组建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
5. 考核制度。农村土地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县对乡镇绩效考评。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和《关于成立桓仁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桓政发〔2011〕1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调解仲裁工作基本原则
1. 先行调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应先由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小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由仲裁庭先行调解。要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避免矛盾激化。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要做到程序公开、信息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内容外,调解仲裁工作都应公开进行;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享有申请调解或仲裁的权利,平等享有陈述、辩论权利;裁决结果必须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便民高效原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不以当事人有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书面协议为前提,依法启动调解仲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应按简易程序操作;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或恢复农业生产。
4. 依据事实、符合法律原则。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焦点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保证调解和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5. 尊重历史和社会公德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社会道德和习俗规范。调解和仲裁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6. 分级负责原则。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负责受理案件、组建仲裁庭,进行庭内调解和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未正式受理案件前的调解工作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负责,并出具调解书或调解意见书,上报县农村土地调解仲裁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 实行调解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较多,情况复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实行逐级调解、三级联动的工作制度。每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先由村调解小组进行调解;村调解不成的,由当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再进行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书或调解意见书;村、乡镇两级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向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2. 乡村农村土地调解人员登记制度。为有效调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乡镇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规范制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各村要明确具体土地经营纠纷调解员,并按要求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3. 月报制度。乡镇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每月28日前将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调处情况上报县农村土地仲裁办,以便及时掌握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调处情况。
4. 庭审参与制度。向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每起纠纷案件,应由本乡镇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安排仲裁员会同当事人到县仲裁办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由乡镇委派的仲裁员与县仲裁委委派的仲裁员共同组建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
5. 考核制度。农村土地调解仲裁工作纳入县对乡镇绩效考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