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2-31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加快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提升农民整体素质,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通过自有选择,从事农业专业生产、经营或服务工作,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理念,并具备较高的农业生产技能和一定生产规模,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且收入较高的职业化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由县政府发布认定办法。
(二)农民自愿原则。不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示认定学员信息。
(四)动态管理原则。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
(五)与扶持政策挂钩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向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对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生产经营水平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现代农业从业者,年龄18—55周岁,经过系统培训后,可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主,兼顾职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年龄18—55周岁。
(二)初级职业农民应接受过系统专业技能培训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职业农民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四)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经营规模符合以下标准:
1. 生产经营型:
(1)粮食产业:种植面积玉米50亩以上;水稻30亩以上;杂粮5亩以上。
(2)果树产业:种植面积5亩以上(葡萄、大榛子等)。
(3)蔬菜产业:设施蔬菜2亩以上;露地蔬菜10亩以上。
(4)食用菌产业:种植规模1亩以上。
(5)中药材产业:五味子、林下参种植面积30亩以上标准;其他品种5亩以上。
(6)畜牧业产业:养殖规模年生猪出栏200头以上;肉禽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2. 专业技能型:
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 社会服务型:
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中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七)自觉参加培训学习不少于80学时,且学完全部内容。
(八)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九)通过实践应用,种养业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十)管理科技含量高,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第七条 分级认定标准。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
(一)初级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年龄18—55周岁,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二)中级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1. 年龄18—45周岁,具有高中或中专(含成人教育)以上农科学历的农民,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 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 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收益。
4. 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使农产品品质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三)高级职业农民: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1. 年龄18—40周岁,具备大专(含成人教育)以上农科学历的农民,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 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
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
(2)成立农业企业。
(3)注册农产品商标。
(4)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5)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
(6)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4. 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 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收入显著增加。
第五章 认定程序和认定主体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民本人依据认定条件和标准,自愿申请,并填写《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报所在村委会。
(二)村委会组织推荐。
(三)乡镇(街道)审核后,向培训机构申报。
(四)培训机构复审合格后,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九条 认定主体。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应是以农业为职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青壮年职业农民、回乡务农大学生、青壮年农民工、回乡务农退役军人等职业化农民。
第六章 认定机构
第十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机构,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承办具体认定事宜。
第七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组织培训、评定工作。农发、财政等部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培训机构负责按照认定条件和标准审核把关,做好培训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负责按照认定条件和审核标准进行初审。村委会负责搞好宣传发动、摸底调查、遴选工作,在农民本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宣传发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公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机构、认定对象、认定任务、认定时间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认定的积极性。
第八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进行评价和认定,建立并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在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及下一周期安排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认定合格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于年审认定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参加年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的农民5年内不得再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三)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产规模不符和要求,或生病以及其他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不能从事生产与经营的,由本人申请,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年审。
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加快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提升农民整体素质,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通过自有选择,从事农业专业生产、经营或服务工作,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理念,并具备较高的农业生产技能和一定生产规模,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且收入较高的职业化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由县政府发布认定办法。
(二)农民自愿原则。不强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示认定学员信息。
(四)动态管理原则。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退出机制。
(五)与扶持政策挂钩原则。现有或即将出台的扶持政策向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对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生产经营水平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现代农业从业者,年龄18—55周岁,经过系统培训后,可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主,兼顾职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年龄18—55周岁。
(二)初级职业农民应接受过系统专业技能培训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职业农民年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四)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经营规模符合以下标准:
1. 生产经营型:
(1)粮食产业:种植面积玉米50亩以上;水稻30亩以上;杂粮5亩以上。
(2)果树产业:种植面积5亩以上(葡萄、大榛子等)。
(3)蔬菜产业:设施蔬菜2亩以上;露地蔬菜10亩以上。
(4)食用菌产业:种植规模1亩以上。
(5)中药材产业:五味子、林下参种植面积30亩以上标准;其他品种5亩以上。
(6)畜牧业产业:养殖规模年生猪出栏200头以上;肉禽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2. 专业技能型:
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 社会服务型:
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中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七)自觉参加培训学习不少于80学时,且学完全部内容。
(八)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九)通过实践应用,种养业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十)管理科技含量高,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第七条 分级认定标准。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
(一)初级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年龄18—55周岁,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二)中级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中级职业农民:
1. 年龄18—45周岁,具有高中或中专(含成人教育)以上农科学历的农民,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2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 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 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收益。
4. 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使农产品品质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三)高级职业农民: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1. 年龄18—40周岁,具备大专(含成人教育)以上农科学历的农民,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 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
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
(2)成立农业企业。
(3)注册农产品商标。
(4)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5)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
(6)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4. 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 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收入显著增加。
第五章 认定程序和认定主体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农民本人依据认定条件和标准,自愿申请,并填写《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报所在村委会。
(二)村委会组织推荐。
(三)乡镇(街道)审核后,向培训机构申报。
(四)培训机构复审合格后,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新型职业农民。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九条 认定主体。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主体应是以农业为职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青壮年职业农民、回乡务农大学生、青壮年农民工、回乡务农退役军人等职业化农民。
第六章 认定机构
第十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机构,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承办具体认定事宜。
第七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组织培训、评定工作。农发、财政等部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培训机构负责按照认定条件和标准审核把关,做好培训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负责按照认定条件和审核标准进行初审。村委会负责搞好宣传发动、摸底调查、遴选工作,在农民本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宣传发动。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公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机构、认定对象、认定任务、认定时间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认定的积极性。
第八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进行评价和认定,建立并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在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及下一周期安排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认定合格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于年审认定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参加年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的农民5年内不得再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三)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产规模不符和要求,或生病以及其他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不能从事生产与经营的,由本人申请,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年审。
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