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2-16 成文日期: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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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6 15:44:59 【字体:

桓政办发〔2016〕83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9号),设立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正科级),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对母婴保健、接生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取消对违反规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3. 取消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管理。
    4. 取消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
    5.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 将二孩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2. 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3.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卫生局的职责和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3. 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增加的职责
    1.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的处罚职责。
    2. 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岗位资格认定职责。
    3.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给付职责。
    4. 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给付职责。
    5.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职责。
    6.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行为的处罚职责。
    7. 对未经批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的处罚职责。
    8.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职责。
    9. 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许可,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卫生许可。
    10. 计划生育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1. 对疫区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
    12. 对非检疫疫区的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
    13. 对发现疫情的交通工具及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
    14. 对拒绝隔离、治疗及交通工具、物资等实施检疫。
    15. 对学校卫生、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奖励。
    16. 对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奖励。
    17. 医疗美容机构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审核。
    18.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19.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的处罚。
    20. 对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21. 再生育审批。
    2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3. 承接市政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
    2.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4.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5.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和拟订县级相关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区域卫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制定地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评估与调查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指导实施基层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工作。
   (五)负责制定地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执行国家、省、市、县公立医院改革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全县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管理采购工作。
   (八)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十)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适宜医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卫生、计生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提升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十四)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六)负责县本级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承担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十七)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制定全县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与标准,负责县本级权限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十九)参与全县大健康产业有关项目的落实和推进工作,积极培育健康服务业支撑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4个内设机构。
    1. 综合办公室(信访应急办公室)
    2. 医政管理股
    3. 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股
    4. 计划生育股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党委书记兼局长职数1名、党委副书记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保留工会主席职数1名(副科级)。
    机关工勤编制1名。
    五、其它事项
   (一)指导县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卫生计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计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局建立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拟订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