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行为规范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19 | 成文日期: | 2016-12-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行为规范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85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县交易项目评标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评审专家承诺参加评标后保持手机畅通,按通知时间持辽宁省评标专家证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承诺参加评标之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评标任务,也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承诺评标后又不参加的,出现1次,屏蔽其6个月;一年累计2次,报省专家管理办公室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条 根据《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上报省专家管理办公室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四条 评标专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集合地点,手机一律上交发改等监管部门,统一存放。
第五条 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应服从现场监督和管理,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评标现场或提前退场,在评标期间不得聊天、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话题;评标专家不得无故拖延评标时间,懈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评标专家不得携带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出入评标室,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不得私自复制评标资料带出评标;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认真、诚实、廉洁、独立地履行职责,确保评标全过程公平、公正、合理。
第七条 评标专家评标报酬。评审时间在3小时之内,每人300元,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结束后以现金方式支付,评审时间从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刻算起;评标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需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每人100元;外地评审专家另付交通费200元。评标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过标准报酬的要求。如有索要超标准报酬的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可以投诉评标专家,并上报省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实施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拒发或者不按标准少发评标报酬的情况,评标专家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八条 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提供书面理由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招标监督机构负责了解有关各方对评标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上报反馈至辽宁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