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19 | 成文日期: | 2016-12-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86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控系统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电子化和数据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监控系统管理包括监控设备的硬件管理、维护和监控室的管理、监控设备的使用。
第三条 按照职能划分,交易中心负责监控设备的硬件管理和维护,公管办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监控设备的使用。
第二章 监控设备的硬件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监控机房内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网络线路及电路,保证网络畅通,防止因电路短路造成设备损坏,确保各种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条 监控范围应对开、评标区进行全覆盖,监控探头应相互交叉不留死角。
第六条 监控影像或音像资料应进行硬盘保存,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日。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根据公管办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督人员的意见,及时准确的调整有关监督内容,为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监控室的管理
第八条 公管办负责对监控室内的日常维护,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第九条 公管办负责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进入监控室的监督人员。
第四章 监控设备的使用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各行业监管部门监督人员在监控室内实施监督。监控设备的开关和使用,由公管办负责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开、评标时监控设备要全程开启,不能遗漏监控点,不能出现监控盲区。
第十二条 在使用监控系统前,公管办应对监控系统进行测试和调试,检查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如果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公管办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交易中心进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确保项目在开标时,监控系统正常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监控系统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公管办和各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情节轻微的,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交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