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21 | 成文日期: | 2016-12-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6〕98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9号),设立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正科级),并挂桓仁满族自治县江河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许可。
2.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 增加捕捞许可的职责。
2. 增加四、五等职务船员和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的职责。
3. 增加渔业船舶登记的职责。
4. 增加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和检验费征收的职责。
5. 增加审批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的职责。
6. 增加水产种苗生产许可的职责。
7. 增加渔港及渔港水域内船舶、设施有违规情况可采取强制措施的职责。
8. 增加征收所辖区域内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职责。
9. 增加农村集体土地兴建水库许可的职责。
10. 增加大坝堤顶兼做公路许可的职责。
11. 增加险坝改变原运行设计方式审批的职责。
12. 增加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的职责。
13. 增加大坝竣工验收的职责。
14. 承接市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职责。
2.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职责。
3. 加强水行政监察执法的职责。
4.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少水旱灾害损失的职责。
5. 加强江河流域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水利及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组织拟订全县水务和渔业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县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发布水资源信息和全县水资源公报。
(四)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落实国家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和地下水的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实施全县水政、渔政监察和行政执法,承担县内重大水事、渔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和地区间水事、渔事纠纷处理工作。
(七)组织编制全县的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
(八)负责我县行政区内河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河道整治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江河及河口治理开发和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河道砂石资源保护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河道日常维护及生态景观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工作;协调组织汛期急、难、险、重的工程抢修任务和非汛期清淤清障及险工险段的维护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库、水电站堤坝、水源地等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质量调度和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县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及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渔业产业化发展及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和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和抗旱工作,对江河及县管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县水务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对渔业船舶、船员及船舶设施进行管理。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务局机关设5个内设机构:
1. 综合办公室
2. 水产渔政股
3. 水利股
4. 水政股
5. 工程建设管理股
四、人员编制
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职数1名、副书记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另设总工程师职数1名(副科级)、工会主席职数1名(副科级)。
机关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 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及县水源办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三个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三个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及县水源办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保局协商一致。
2.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3. 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