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7-10 | 成文日期: | 2017-07-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26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抓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任务落实,进一步做好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共计100分,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及评分办法如下:
(一)林地和森林面积保有量(15分)
完成《责任书》确定的林地和森林面积目标值,得15分;未完成目标值按比例扣分。
(二)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10分)
完成《责任书》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目标值,得10分;未完成目标值按比例扣分。
(三)造林绿化(10分)
完成县林业局下达的造林绿化工作任务,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分别达到85%以上,得10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低于50%不得分。
(四)森林经营及采伐限额管理(15分)
完成年度迹地更新任务得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完成中央财政抚育任务得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低于50%不得分。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及时合理分配采伐限额,严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无滥伐现象发生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五)森林防火(10分)
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签订的《2017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相关要求考核,按比例得分。
(六)涉林违法案件(10分)
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未及时上报的,每起扣0.5分;发生乱砍盗伐、垦林种参、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每起扣0.5分;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未及时处理引发群体上访的,扣5分。
(七)林地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10分)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坚决遏制乱征滥占林地违法行为,对非法使用林地案件上报率达到100%,得5分;每发生一起非法占地案件扣1分。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有专职护林员管护,有巡山记录,公益林面积不减少,资源监测点号树不丢失,得5分;公益林资源监测点号树每丢失1株,扣1分。
(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10分)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成灾率低于4‰,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的,得10分。成灾率高于4‰,种苗产地检疫率未达到100%的,不得分;监测覆盖率每低于95%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九)林业建设资金管理(10分)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无挤占、挪用的,得10分。发生一起违规使用林业资金的,扣2分。
三、否决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得零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一)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发生重特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
四、考核办法
每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年度内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于12月15日前上报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结果应用
对考核分值未达到60分的乡镇,县政府约谈乡镇主要领导,乡镇政府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林业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县政府绩效考评,检查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