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8-04 成文日期: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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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04 14:11:27 【字体:

桓政办发〔2017〕78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桓仁满族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31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县江河湖库(以下简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实施河长制,有效恢复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水经济、传承水文化为主要任务,立足我县河道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积极构建目标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恢复河湖自然生态、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基础;为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富庶新桓仁提供物质基础和环境、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将其作为近期核心工作之一,形成合力,主动作为,全力推进。
   (二)坚持尊重自然,持续发展。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必须充分体现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科学理念,以持续发展的原则,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河流的自然层级决定了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关键在支流、重点在乡村,结合实际,全面实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履行职责。
   (四)坚持科学管护,因地制宜。由于全县各乡镇流域条件差别较大、地势地貌迥异不同、经济发展不均衡,河湖治理保护工作重点不同。河湖治理保护工作实行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突出管护重点、实施科学管护。
   (五)坚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坚持统筹谋划、远近结合、总体安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六)坚持水下地上,标本兼治。切断河外水质污染、环境破坏根源,坚持“固本清源,由表及里”,切实做好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七)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一)推进目标
    2017年5月底前,完成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县、乡、村三级河(段)长人员确定工作,完成县、乡镇两级河长制办公室配置工作,建立各级河长会议制度;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考核办法》和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编制工作;
    2018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县级重点河流“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各级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工作;
    2018年6月底前,编制出台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并完成河长制系统考核目标及全县河长配置等相关情况档案建立工作,确保河长制落地生根,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二)实施目标
    实施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全面完成县、乡、村三级河长设置。
    实施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目标,结合我县基本情况,到2020年,域内全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4.1%,全县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73.68%以上,全面实现省、市确定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县城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县城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100%;全县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浑江调水口、凤鸣电站断面水质稳定Ⅲ类或优于Ⅲ类水体,桓仁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水质稳定在Ⅲ类水体或优于Ⅲ类水体;全县流域内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有效解决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全县流域内建成完善的流域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系统基本实现良性循环。到2030年,域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县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100%。全县地下水质量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杜绝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湖生态系统显著改善,逐步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重点河流:按照河流对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全县初步划定27条河流与水源区一级保护区内河流为重点河流,分别为浑江、富尔江、大雅河、大二河、红汀子河、漏河、五里甸子河、富沙河、哈达河、果松川河、亚铅河、向阳河、川里河、拐磨子河、大甸子河、岱龙江河、暖河子河、牛毛沟河、砬门河、通天河、东大河、友谊河、曲柳川河、巨户沟河、横道穿河、马达营河、凉水泉河等。
    四、组织体系
   (一)河长
    1. 河长设置。河长分为总河长、副总河长,流域河长,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流、河段、水库、电站河长。县、乡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流域河长、重点河流河长及河段长由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兼任。河流所经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乡镇河长和村河长,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1)设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河长由主管水利、环保副县长担任。
   (2)设流域河长。浑江流域河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大二河流域(含富沙河)、亚铅河流域、红汀子流域河长由县长担任;大雅河流域、漏河流域河长由主管水利副县长担任;富尔江流域、五里甸子河流域河长由主管环保副县长担任。
   (3)设重点河流河长。全县划定27条河流与水源区一级保护区内河流为重点河流,分别设置河长。
   (4)设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各乡(镇、街道)按河流属地设总河长、副总河长。
   (5)设河流、河段、水库、电站河长。按照属地与管理权限设置相应河长,做到不重不漏。
    2. 河长职责。县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县、乡镇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流域河长制工作及实施目标负责。县、乡镇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质达标、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县级河长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3. 公示制度。在河湖显著位置、重要水质监测点位等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河长制办公室
    1. 机构设置。县、乡镇两级均应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为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5—7人,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水务局、环保局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城建局、农发局、动监局、林业局、国土局、公安局等责任单位联络人组成。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各乡镇水利服务站,办公室主任由乡镇长担任,成员由乡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2. 工作职责。县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落实全县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全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在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由县水务局牵头组织编制工作方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拟订本行业工作目标、统筹拟订本地区及各河长责任区综合工作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结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总河长、河长汇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情况,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要求;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领导本乡镇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水库保护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水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实施河流水库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流水库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等工作。负责牵头巡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村河段长负责管好所在地区水生态环境。
   (三)河长制会议。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等几个层面。
  1. 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其委托同级党委、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和下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2. 河长会议。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河流(流域)流经的下级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3. 河长制办公室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河长制办公室中层干部,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乡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
    五、部门职责
    我县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继续坚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各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和相应河长制工作具体负责。根据《意见》要求和本溪市政府2016年印发的《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政府部门“三定”职责等确定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 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1)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乡镇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不达标水功能区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
   (3)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重点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研究保障枯水期主要河流生态基流,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4)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5)继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县公共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6)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2. 县环保局主要职责
   (7)建立重点排污口、行政区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体系。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
  1. 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8)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根据水功能区划核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完善入河湖排污口管控措施。
   (9)积极引导水产养殖户采取生态、环保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 县环保局主要职责
   (10)落实《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11)狠抓工业污染,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全面取缔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3. 县城建局主要职责
   (12)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制机制,彻底解决农村向河道弃置垃圾问题。
   (13)积极推进城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制,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监督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4)全面实施城镇河道沟塘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河湖管理范围。
  4. 县农发局主要职责
   (15)全面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引导农户科学施肥,提高农作物肥料利用效率。强化农艺服务,积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手段,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
    5. 县动监局主要职责
   (16)严格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畜禽,全面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制度,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三)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 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17)编制重点河湖水域岸线开发利用规划,提出河湖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18)尽快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19)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制度,有效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和砂场采后治理。
    2. 县国土局主要职责
   (20)配合开展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法依规逐步确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
   (21)严格县城规划蓝线管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积极保护河湖生态空间,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22)禁止围河(湖、库)造田,未经县政府批准的围河(湖、库)造田项目,国土局不得给予登记地籍,并限期恢复。
  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23)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
  4. 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24)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意见,及时办理河湖阻水林砍伐手续。
   (2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核发林权证。
  5. 县公安局主要职责
   (26)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 县环保局主要职责
   (27)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结合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
   (28)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
   (29)深入推进桓仁水库、凤鸣水库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30)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
    2. 县城建局主要职责
   (31)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对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的治理力度。
   (32)结合县城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33)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3. 县发改局主要职责
   (34)协调推进重大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展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 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35)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湖健康评估。
   (36)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联合调度管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37)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38)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2.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39)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调落实补偿资金。
   (六)加强执法监管
  1. 县水务局主要职责
   (40)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和人员,实行河湖动态监管。
   (4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2. 县环保局主要职责
   (42)依法查处水污染案件。
  3.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43)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设备及运行经费。
    4. 县公安局主要职责 
   (4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河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45)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七)加强考核管理 
   (46)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照上述职责提出本部门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并按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47)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筹拟订《考核办法》及各部门考核赋分比例,经河长会议审定后执行。 
   (48)由河长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通告给下级党委、政府及河长制办公室。六、工作步骤
  为确保全县推进河长制工作目标全面按期实现,计划通过下列步骤予以落实。
   (一)确立领导及组织机构
    1. 落实总河长及河长。县、乡镇两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在2017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县、乡镇、村三级河长在2017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人员确定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底前,公布县、乡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名单。
    2. 建立河长会议制度。2017年开始,县、乡镇两级每年至少应分别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召开一次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组织、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河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河长适时组织召开。
    3. 组建河长制办公室。县、乡镇党委、政府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河长制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并及时将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逐级报送省、市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应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临时机构专项开展河长制工作。
    4. 成立部门专管组织。水务、环保、国土、城建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抽调人员,组织成立专门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指定具体处室负责此项工作。
  (二)编制工作方案
  县委、县政府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工作方案按照“上下联动,平行推进”的原则,立足我县实际逐级细化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等内容,统筹编制。
  (三)制定考核办法及工作制度
  县、乡镇两级要根据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及各相关部门意见制定考核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1. 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由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工作由河长(或委托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分别实施。河长制办公室应对各相关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2. 工作制度。河长制工作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主要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等。
  (四)编制实施方案
    由县、乡镇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及《考核办法》等统筹编制本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县级《河长制实施方案》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
   (五)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
  县、乡分级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应结合具体实际统筹考虑中办、国办《意见》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措施。2017年下半年,在省、市级“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的河库名录公布后,我县将发布本级“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的河湖名录,我县“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管理平台
  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建立河长制工作管理平台,并实施信息共享。应将河长信息、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责任追究及其他重要事件等情况纳入管理平台实施管理。要做好河长制工作有关会议及其他文字材料、图片及影响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实施监督考核
    1. 推进阶段监督考核。2018年6月底前,由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下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2. 实施阶段监督考核。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办法开展实施阶段考核。具体包括总河长对下级总河长、河长对下级对应河长、政府职能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乡镇党委、政府)等考核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河湖管理体系、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化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地方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角度、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卡住时间节点,狠抓工作落实。 
   (二)统筹落实资金。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目标任务将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和推进河长制工作所需经费优先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拓宽投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 
   (三)密切协同配合。县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部门实际主动担当、尽职尽责,任何部门都不能在河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中缺位。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轻视怠慢。 
   (四)强化考核问责。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的绩效评价考核,要严肃开展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各级政府对其相关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等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要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治理及管理保护不利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执法监督。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水利、环保和江河流域治安办多管齐下,加大巡查、检查、抽查、督查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污染水域、乱采盗挖、侵占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排乱倒、非法养殖、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