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煤矿关闭后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1-06 | 成文日期: | 2017-11-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煤矿关闭后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100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煤矿关闭后监管职责划分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等文件要求,我县煤矿已全部关闭。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现就我县煤矿关闭后的监管职责工作划分如下: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关闭后的监管工作,严禁出现非法盗采行为。
煤矿所在乡镇:要经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