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1-20 | 成文日期: | 2017-11-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7〕116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促进河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本溪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施河长制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会议制度》
2. 《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
3. 《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
4. 《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督察督办制度》
5. 《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验收评估制度》
6. 《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监督执法制度》
7. 《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会议制度 (试行)
一、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总河长会议由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县副总河长及河长、乡镇总河长及副总河长、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河长办公室主任等,其他出席人员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原则上会议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各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及乡镇级河长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河流所经乡镇级河长、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县河长办公室主任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召开,由县河长办公室筹备组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河长审定后由县河长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和乡镇级河长承办。
三、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县河长办公室副主任,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 原则上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县河长办公室或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分管县河长办公室的副县长确定,由县河长办公室筹备组织。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总河长和县级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县河长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附件2: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信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实行河长制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条 县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县河长办负责,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信息平台应具备信息采集、传输、查询、汇总、提取、共享和发布等基本功能,并逐渐扩展实时监测、远程控制等功能。
第三条 县河长办政务工作的信息报送,分别建立信息专报和政务信息简报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四条 实行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县河长办,县河长办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县河长办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县河长办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县委、县政府的政务信息。主要事项:
1.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河长制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 县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 河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 跨流域、跨地区、跨乡镇、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 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 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 其他专报事项。
(四)实行专报上级的信息。向市报送的信息由县委办或县政府办负责审核,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实行政务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河长办,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县河长办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县河长办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县河长办《信息简报》上,由县河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 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2. 全县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 河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 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5. 其他需要进行简报的内容。
第六条 实行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 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有关工作要求;
2. 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3. 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4. 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5. 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6. 危害河库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7. 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8. 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二)工作要求
1. 县河长办负责向下级总河长、河长,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河长办等通报河长制工作信息;
2. 一般情况下,县河长办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3. 工作通报以县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县河长办《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4. 县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个月5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七条 实行信息收集制度。县河长办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八条 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全县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信息共享。信息共享主要内容为全县河库(含水电站)基本信息,各乡镇、各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相关信息,河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情况等。县级通过信息公开,实现对河长制相关工作的信息共享。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河长办及相关负责科室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工作由县河长办负责,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公开河长制工作有关信息。建立县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县级河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县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县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条 县河长办对在县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完成上一级河长办交办的其他信息管理工作。
附件3: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河长,是指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河长通过听取汇报、查勘现场、审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河库巡查。
第三条 河长通过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各乡镇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县河长办统一通报给基层河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河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或河道的巡查力度。总河长、副总河长应每年巡查至少1次,河长应每半年巡查至少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视情况加大巡查频次。
第六条 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区域或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
第七条 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长制工作情况;
(二)各乡镇总河长、河长及县直相关部门河长制责任落实及职责履行情况;
(三)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情况;
(四)取得的工作实效及存在主要问题;
(五)其他巡查内容。
第八条 河长巡查活动应建立巡查记录。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在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及时、准确记录,并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九条 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县河长办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河长。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线路、主要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等,必要时提供照片)、整改意见及要求等。
第十条 对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巡查整改意见,下级总河长、河长及有关责任部门应按要求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完成上级河长办交办的其他巡查事项。
附件4: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督察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由县河长办负责综合协调。
第二条 督察主体分为县级河长、县河长办以及县级河长制各职责部门。
(一)县级河长督察。由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有关部门全面实行河长制情况,开展河长履职情况的督察。乡镇河长办配合督察,督察情况报县河长办备案。
(二)县河长办督察。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三)县级河长制各职责部门督察。由县各职责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乡镇实行河长制职责情况的督察,督察情况报县河长办备案。
第三条 督察分为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
(一)日常督察。日常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河长制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和“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察。
(二)专项督察。专项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内容为县级河长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的批办事项等,主要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和函询等形式督察。
第四条 督察督办结果采取“一乡镇一单”或“一事一单”方式,对每个被督察督办单位均应出具《督察(督办)意见书》。县级河长《督察(督办)意见书》由县级河长签发;县河长办《督察(督办)意见书》由县河长办主任签发;县级河长制各职责部门《督察(督办)意见书》由该单位负责人签发。《督察(督办)意见书》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被督察督办单位应按照《督察(督办)意见书》要求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督察督办单位报送整改报告。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结期限前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安排以书面形式报县河长办。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五条 县河长办每半年对督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附件5: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验收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评估标准主要为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考核和考核评估到位。
第三条 验收评估为年度考核,采用各乡镇自考自评与县河长办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县河长办对各乡镇全面核查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乡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验收评估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各乡镇在12月上旬完成自考自评,12月中旬将自考自评报告上报县河长办,12月下旬县河长办完成县级验收评估。
第六条 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载明对各项内容的评估情况、总体评估结论、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第七条 被评估单位应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纳入督察督办事项。
第八条 验收评估结果由县河长办按程序报县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验收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乡镇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第十条 完成上级河长办交办的其他评估事项。
附件6: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监督执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本溪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本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桓仁满族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桓仁满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水下岸上同步治理”的原则,县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城建、交通、农业、水务、林业、畜牧等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河库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条 涉河湖违法案件行政执法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非法采砂、擅自取水以及破坏河道水利工程、破坏渔业资源、非法捕捞等由县水务局负责;
(二)水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等由县环保局、水务局、水源办负责;
(三)城市污水排放、农村环境违法等由县城建局负责;
(四)土地侵占等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林木砍伐等由县林业局负责;
(六)其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三条 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直管河湖、涉及两个以上乡镇及较重大违法案件和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违法案件。
第四条 县河长办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要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县河长办。根据需要,县河长办可组织相关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办法由县河长办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与江河公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名单报县河长办备案。
(二)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应召开2次以上联席会议,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工作。
(三)定期开展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制定联合执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将执法结果报县河长办备案。
(四)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通过日常联合巡查、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执法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制止和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 违法处罚
(一)公安部门可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等处罚;
(二)对于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应由公安部门办理的涉水刑事、治安案件或公安部门发现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涉水行政案件,应根据《辽宁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1〕29号)及时移送,具体移送标准参照省政府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完成上级河长办交办的其他监督执法事项。
附件7:桓仁满族自治县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第一条 河长制考核内容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六项主要任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50项部门职责和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道治理及管理保护任务。
第二条 各年度县级考核指标依据《桓仁满族自治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的实施目标、《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确定的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县委、县政府相关要求等,由各有关部门以行业为单元分别制定,并将具体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针对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各有关部门应将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县河长办。
第三条 由县河长办统筹汇总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拟定各部门本年度赋分权重意见,起草县考核工作方案,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总河长审定印发。
第四条 县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县考核工作方案编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考核组织形式及频次、时间等。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一)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河长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经县河长办认定,适当给予加分。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特大水污染等责任事故的,或者县河长办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第六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县河长办,由县河长办汇总计算各乡镇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县总河长、副总河长,抄报县河长。考核结果经县河长办审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河长办向县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乡镇,由县河长办进行表彰。考核评定为良好等级的乡镇政府,由县河长办予以适当奖励。
(一)对河长制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河长办提交书面报告,县河长办负责督促落实。
(三)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