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1200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6-11-18 | 成文日期: | 2006-11-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桓政发〔2006〕43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县旅游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县财政投入资金、旅游企业经营收入中统筹的宣传费用、政府转让资源使用费中的收益、社会各界捐赠和向上争取资金。
第三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旅游设施,应向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建设申请书;
(二)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发建设详细规划;
(四)投资者、投资方式、资信证明。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开发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第四条 具有民族特色的有奖旅游项目,主要指赛马、射箭、摔跤、秋千、跳板、垂钓、划船、滑雪等项目。
项目申请由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第五条 同业报价标准,是指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旅游企业,结合旅游市场及旅游接待经营单位门票、住宿、餐饮等经营实际情况,所制定收费项目的优惠标准。
第六条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年度质量保证金的收缴和管理。
年度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特种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在发生了旅游质量、安全事故后,应负赔偿责任而拒绝或无力赔偿旅游者时,由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年度质量保证金中支付赔偿款。
年度质量保证金支付赔偿款后,其缴付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补足差额部分,本金年底返还。
质量保证金在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70%返还旅游接待经营单位,30%留做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费。
第七条 经营漂流、滑索、滑雪、升空伞、旅游船只、旅游车辆等旅游项目及有奖旅游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在每年项目运营之前,按照下列标准向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年度质量保证金:
(一)滑索、漂流、滑雪、升空伞等每个经营项目,年度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二)旅游车辆和旅游船只经营公司,年度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三)民族特色有奖旅游项目,年度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游景区(点)、特种旅游项目经营单位为旅游者办理年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不得低于4万元/人次(其中医疗险0.8万元/人次)。
为旅游者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不得在门票及其他销售价格中另行收取。
旅游景区(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应在县域内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未取得国家规定质量等级标准的旅游经营接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商、消防、卫生等相关证、照齐全;各项制度健全;安全、卫生、消防等各类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环境卫生清洁,各类标识、标志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统一着装,规范服务;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电话;有相应的停车场。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旅游经营接待单位,按其经营范围还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从事旅游餐饮、住宿经营的:餐饮应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为主,明码标价;根据行业要求,客房内基本设施齐全。
(二)从事旅游交通运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标准;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三)从事观光游览经营的:各种服务设施齐全、便捷,益于游客游览;导游员(讲解员)的讲解服务准确、规范,符合行业要求。
(四)从事旅游购物经营的:接待规模应满足游客选购需要,方便顾客选购;商品布置合理,提供商品简介,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
(五)从事旅游娱乐经营的:为游客提供的娱乐项目及其设施设备应符合旅游、安全、文化等相关部门的行业要求。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条件,积极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对从事旅游接待单位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并实行旅游资质公开制度。
第十条 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经营单位不得聘用无《导游证》及未经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
导游人员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须持证、佩戴工牌上岗。
第十一条 在五女山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活动的导游员,讲解高句丽历史的内容,须以高句丽史实和上级批准的导游词为准。
第十二条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到具有旅游接待经营资格的单位游览、娱乐、购物、乘车(船)、就餐和住宿。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桓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卡》使用制度,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旅行社及其导游员须严格执行《桓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卡》制度。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桓仁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印制、发放。
第十三条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县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及个人,应在每年3月份到自治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考核。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加年度考核的单位及个人依据年度考核标准,做出“年度考核达标”和“年度考核未达标”的决定。
对“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及个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旅游接待经营业务,整改结束后,重新接受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在变更经营范围和信誉等级、停业、歇业、吊销许可证等情况时,应及时到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行公告制度。
第十六条 旅游接待经营单位应按照行业要求和自身经营需要,建立旅游经营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