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6-00856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9.21”物体砸击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 发布日期: | 2026-10-21 | 成文日期: | 2026-10-21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9.21”物体砸击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年9月21日,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镇柞木台子村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发生一起物体砸击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0万元。
2025年10月13日县政府审议通过了《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9.21”物体砸击一般事故案调查报告》,并印发了《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9·21”物体砸击一般事故案结案的批复》(桓政〔2025〕49号),同意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要求,桓仁县安委会办公室组成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9.21”物体砸击一般事故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9.21”物体砸击一般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9月21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桓仁满族自治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八里甸子镇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组成事故评估组,评估组通过听取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查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对事发时的作业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等。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桓仁县市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2025年10月11日在桓仁县政府信息网上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3个事故责任单位、4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毛*友,作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但鉴于其本人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
1、吴*田,作为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的场长兼法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四条(裁量阶次)A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吴*田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2、杨*新,作为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的书记兼生产副场长,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裁量阶次)B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杨*新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3、王*,作为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的场部工区护林员及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款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裁量阶次)B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桓仁木林森林业服务队未尽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职责,未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由于桓仁木林森林业服务队为个体工商户,所以处罚应由个体经营的投资人孙*福承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孙*福处以人民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2、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未尽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裁量阶次)B项的规定,依法对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处以人民币六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对桓仁满族自治县林业总场在全县范围内做出通报批评。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桓仁木林森林业服务队
桓仁木林森林业服务队已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内部岗位安全职责;修订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形成常态化执行机制;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有序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初步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治;编制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夯实应急处置基础。同时,该单位已梳理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的承包合作关系,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压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
桓仁满族自治县八里甸子林场已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补充完善各岗位安全考核标准,已落实岗位安全履职考核;修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日常安全管理依据;针对被派遣劳动者开展岗位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同步完善培训记录台账,做到培训可溯、有据可查;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制度要求开展日常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如实留存工作记录;重新梳理与桓仁木林森林业服务队的承包合作条款,进一步细化、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夯实合同安全管理约束。
桓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桓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已系统梳理辖区各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逐项排查制度建设不完善、条款不规范、管控有盲区等漏洞问题,并针对性完成整改补齐。同时,以本次事故暴露的安全隐患为重点,组织开展林木采伐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坚持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全面排查辖区林木采伐作业各环节安全风险隐患,已实现隐患排查全覆盖,如实留存排查工作资料,落实隐患闭环管控措施。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被评估单位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依据县政府批复意见,对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的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责任单位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各被评估单位已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