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3-00472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 |
信息名称: | 桓仁县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 | 主题分类: | 法律援助 |
发布日期: | 2024-06-10 | 成文日期: | 2024-06-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县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
一、工作职责
1、接收本地区法律援助申请、接待咨询等法律服务;组织实施非诉讼法律援助;将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县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2、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统计本地区办案数量、各类经济困难群体的数量和需求等有关数据;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组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承担其他法律援助工作。
二、公开承诺制度
1、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有问必答,有难必帮。
2、开展法律援助时做到来电必答、来函必回、来人必接,当事人法律援助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坚持清廉服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三、文明服务规范制度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3、简化、公开办事程序,对职责范围内事项,做到一次性告知。
4、办事公正、不徇私枉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5、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处处体现温馨与和谐。
6、关心群众疾苦,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且在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
7、遇重大事项或突发性事件,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解释和法律疏导工作。
8、仪表端庄大方,举止文明有礼。
四、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监督制度
1、案件的受理
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依法申请;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请,应当向负有赔偿给付义务的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刑事案件的申请,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或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关受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②经济困难的证明;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案件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与齐全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的结果及处理的方式,包括4种情况:一是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二是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三是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四是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案件的指派、承办和监督
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1)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含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属人员。
(2)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将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院指定辩护案件也应当指定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师事务所。
(4)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人员承办,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反馈给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①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6)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7)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