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3-00470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司法局 |
信息名称: | 公证行业“十严禁”纪律规定 | 主题分类: | 公证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公证行业“十严禁”纪律规定
1、严禁公证窗口单位接待公证当事人时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接待公证当事人态度声音,敷衍推脱以及边接待边玩手机。
2、严禁在办理公证事项时,不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要求公证当事人提供各种与所办理公证事项无关的证据或材料,让公证当事人多头跑、反复跑。
3、严禁公证处咨询电话、投诉电话打不进、接不通,公证处接听电话人员态度冷漠、模棱两可、敷衍了事,不及时办理。
4、严禁在办理民心网、12348辽宁法网、门户网站等网络回复中,不依法依规或超时回复,或者损害公证行业形象。
5、严禁在接待办理公证当事人投诉中,态度蛮横、敷衍应付,迟办缓办,心存包庇甚至拖压不办。
6、严禁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给公证当事人增设义务或限制其权利,或者执行已经废止的或过时的不方便公证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的文件。
7、严禁在正常办理公证当事人有关公证事项过程中,推诿扯皮,不予答复、不按程序审批,不按时限办理,设置阻碍、推脱不办。
8、严禁公证机构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违规搭车收费。
9、严禁公证机构人员违规执业、擅自提高工资、补助标准,在职业机构参股,违规报销。
10、严禁工作期间不在岗,在岗不尽职,工作时间“庸懒散”。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快处理。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