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4-00767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农村危房改造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木盂子管委会: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桓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桓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桓仁满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10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推进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村〔2024〕21号)及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本溪市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函(本住建〔2024〕38号),坚持“安全为本、因地制宜、农户主体、提升质量”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全面振兴我县农村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实施对象
居住在自有产权唯一住房(C级和D级危房)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6类重点对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县住建部门根据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提供的6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各乡镇开展危房鉴定工作,最终实施对象以住建、财政、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联合确认上报的6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台账(以下简称台账)为准。
对于不符合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住房安全无保障的农户,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二)2024年度工作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组织各乡(镇)上报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上级下达我县的任务数为48户(C级18户、D级30户)。
(三)完成时限
202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工,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二、认定程序与补助标准
(一)认定程序
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贫困类型,县政府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经本溪市住建局组织各县区调研本溪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际情况,鉴于最近几年危房改造维修加固成本上涨,酌情提升C级改造户补助标准:C级改造每户补助1.5万元(省以上补助资金0.5万元、市级配套0.5万元、县配套0.5万元)。D级改造每户补助4.5万元(省以上补助资金2.5万元、市级配套1万元、县配套1万元)。
我县2024年危房改造任务48户,按照补助标准,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159.5万元。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辽财指社〔2024〕199号),2024年省级切块下达资金58.3万元,市级财政需补助资金64.7万元,县级需补助资金36.5万元。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省、市、县补助资金及农户自筹等组成。
省级切块下达的58.3万元,全部用于补助48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市级财政配套资金64.7万元。县级财政需配套资金36.5万元。
(二)资金管理使用
县级财政要确保有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设计、鉴定、调查、管理、信息统计、会议、培训、资料档案和检查验收等费用。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三)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村〔2024〕21号),要全面落实《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改造后发起验收申请30日内及时按照规定发放补助资金,做到“竣工一户、验收一户,竣工验收合格一户、资金拨付到位一户”。
四、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式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拟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应原址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乡镇政府要主动协调组织主要建材的采购与运输,降低贫困户危房改造成本;要向农户推荐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协议;要积极协调施工方,采取垫资建设等方式帮助无启动资金的贫困户改造危房。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内,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低于13平米。
(三)改造效果
改造后的农户应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改造后的C级房屋安全期限要大于15年,拆除后新建的房屋安全期限要大于30年。各乡(镇)应积极推动绿色环保建筑材料、建筑节能改造和清洁供暖,根据村庄规划实施风貌管控,开展院落整治,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五、强化选址和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
(一)选址
各乡(镇)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按照镇村规划进行新宅选址。选址严格勘察地形地质情况,从有利于防洪抗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避开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质量安全管理
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7〕53号),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要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农房必须满足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县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及村镇建设安全监督责任,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农村危房改造通用设计图集或基本的结构设计、建设施工要点的简明手册并免费发放到户,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组织工匠培训,开展施工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各个环节上从严把关,在施工关键环节派员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动员社会专业人员及机构为改造户免费提供技术咨询与帮扶;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三)竣工验收
各乡(镇)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按阶段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完善农户纸质档案和档案系统。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拨付补助款。县住建部门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县级抽查。
六、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包括档案表(在档案系统中打印)、审批表、相关证件复印件、产权关系说明、鉴定报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镇村两级公示、房屋翻建审批手续、改造协议、政策明白卡、《农村危房改造通用图集》、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资金拨付凭证及其他信息检索系统要求上传的材料。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国家系统平台。
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落实住建部有关要求,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村〔2024〕21号)要求,各乡(镇)要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确保建档一户,录入一户。补充完善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定期更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分工,提升政策引导水平,密切配合,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住建部门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对经鉴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的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推广建筑节能材料和技术,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指导、调查统计录入工作;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名单和身份认定。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名单及身份认定。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单及身份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落实、统筹分配和使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和改造计划。乡镇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人资格的审核、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改造户档案制定管理、房屋建设面积审核和管理、房屋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等工作。组织做好政策宣传、村评议、村公示等事项。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报住建局审批。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科学编制《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联合上报市级对口单位。同时,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辽住建村〔2024〕21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落实好日常巡查等要求,建立台账。
(三)实行信息月报制度
县政府将督促住建部门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月报制度,每周一前将危房改造进度情况表报市住建局。要积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报送市住建局。
(四)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住建、财政等部门将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坚决打击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的现象。
县住建局设立咨询举报电话,座机:024-48831499,联系人:李佳鑫。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
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