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rmzzzxrmzf-2019-0036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桓仁县分中心 |
信息名称: |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 主题分类: | 养老保险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 成文日期: | 2024-07-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社会保险政策问答
第一部分: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按国家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并退出劳动岗位后,由国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影响参保人员退休养老金多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缴费额的多少;2、缴费年限的长短;3、退休时省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个人账户基金运营收益率。
三、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哪些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应当为所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员不仅包括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包括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即临时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也就是说,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所有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只为一部分职工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政策规定吗?
不符合,是违法的。因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享有社会保险是每个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规定。另外,依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五、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本人自愿,可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改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待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怎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再就业的,须持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参保证明,到社保局办理统筹范围内转移手续,并随新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人员到外省(市)工作的,可持到新单位参保的证明或用工手续,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暂停缴费手续;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到市社保中心账户管理部办理。
七、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欠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养老保险费应缴到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如有欠费,应于解除劳动关系前在原单位一次性补齐;现已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如需补缴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返回原单位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
八、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条件及待遇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均可按个休养老保险办法办理参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九、按个体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缴费满15年后可否停止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1、正常情况下,缴费应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即退休的当月。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越多、时间越长,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对越高。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后,个人确无能力缴费,可暂停缴费,不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如不继续缴费,不享受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参保者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1、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2、与转诊治疗内容不相符的医疗费用;
3、违法犯罪、酗酒、打架、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及因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的费用;
4、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5、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种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基本政策
1、在本市范围内经多方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重症病人。
2、在本市范围内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治疗的疾病。
3、符合上述条件的医保患者在市县有转诊权医院转诊。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办理退休后可以停止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若参保人实际缴费未满规定年限,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实际缴费已满规定年限,但未达到退休年龄,仍须继续缴费直至满足上述条件,方可停止缴费。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在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达到男30年、女25年,且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停止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停止缴费。
四、参保人员在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受何影响?
参保人员发生欠费的,欠费不超过一年的,缴费后次日生效,欠费超过一年的,缴费三个月后生效。
五、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到企、事业单位就业,基本医疗保险怎样接续?
参保人员重新到企、事业单位就业,应首先变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然后随就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医疗保险随之终止,存折中的余额可以个人取回。
六、参保人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如何办理退保?
因户口迁移、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在退保的次月停止缴费。死亡人员应先结清医疗费,然后再做退保。
第三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1、城镇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新农合覆盖的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
2、具有我县城镇户口、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18周岁以下人员带一张一寸照片和户口本原件。18周岁以上人员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具有我县城镇户口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未就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未就业人员。
4、0—3月新生儿参保(新生儿住院药费给予报销)。3—6月新生儿参保(交费后第二天生效)。
二、缴费期限有何规定?
参保居民应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服刑期间不允许参保、补费。每年10——12月份,缴纳下一年度城居医疗保险,首次参保和欠费补缴的医疗保险三个月以后生效。
三、哪些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
2、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3、与转诊治疗内容不相符;
4、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
5、打架斗殴、醉酒、吸毒以及其他因本人违法犯罪所致伤病;
6、交通肇事、意外伤害(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除外),医疗事故等有明确赔偿责任者;
7、流产、计划生育;
8、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
第四部分:工伤保险
一、工伤医疗待遇的支付范围
1、工伤医疗费;2、工伤康复治疗费;3、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工伤事故申报?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于24小时内最迟不超过72小时向社保局工伤部申报(节假日顺延),申报电话:48823378,并填报《本溪市企业事故伤害申报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一式二份,上报社保经办部门并到劳动局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未按规定时限申报工伤事故的,报告前的工伤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职工因工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工亡、视同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